专业律师解读:供金“226号文”可能是供应链金融“严监管”的开始

万联网 , 张春艳、曲莹莹 , 2020-09-30 , 浏览:8601

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709〕155号)后,央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八大部门于2020年9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明确释放了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等利好信号,是行政机关对供应链金融的关注,也是供应链金融“大时代”的到来。一时间,举“圈”欢庆。但是,就像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一样,供应链金融各主体享受利好政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要接受监管。因此,笔者认为,“利好新政”也可能是供应链金融“严监管”的开始。


一是对“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把握不准确的企业或业务应当警惕。


《意见》第一条开宗明义“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并在第一款给出了内涵是“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需要“真实交易背景”,发展方向是“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也就是说:1供应链金融致力于整体、依托真实交易;2(至少)是三流的整合,而不仅仅是资金;3各方参与主体均有价值,而不仅仅是资金方。因此,在经营中背离了这些特征的企业或业务,应当保持警惕。


二是“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中必将包含监管规则。


《意见》第四条“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和“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是对监管趋势的释明,重视市场化约束,强调了核心企业的风险管控问题,商业承兑汇票和债券可能联动作为核心企业商业信用的重要考量。


三是重申供应链金融不能突破的“牌照”底线。


《意见》第二十三条强调“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该条中明晰了两类公司,第一类是“牌照”中经营范围有提供金融服务的“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第二类是经营范围中无金融服务的“供应链平台公司”。对于这两类公司,提出了不同监管要求:第一类公司因之前相关部门已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因此监管要求清楚明确;对于第二类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作为首次在供应链金融政策中出现的监管要求,应作何理解呢?


供应链平台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提供三流服务(物流、信息流、商流)过程中嵌入垫资服务;一种是纯资金,无物流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供应链平台公司既提供物流、信息流、商流服务,又提供垫资服务,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垫资服务未来怎么定性,是否属于“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第二种纯资金,无物流,满足一定条件时则属于融资性贸易,在大宗商品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是明令禁止的,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旦属于融资性贸易,都是按“名为贸易,实为借贷”,最终按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处理。


四、监管趋势


自2017年有关部门对P2P强监管以来,大部分P2P企业都退出了市场。2019年,监管政策延伸至了供应链金融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及其他新形态金融。



从上述不同部门的几份文件的发布时间可以看出,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对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政策是一浪接一浪。对于类金融公司监管文件都强调:①“专注主业、回归本源”;②在资金来源上与使用上都划了红线,不得经营以下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同行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小贷公司除外)等”;③风险资产的倍数限制;④强调合规经营。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于非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或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等)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于信息中介机构或助贷机构,也强调只能从事主业“信息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放贷或联合放贷”等。


对于新形态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种新的监管方式,进入“监管沙盒”,采取边走边看的态度,但也不放任自流。2019年12月23日,央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2020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第二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第二批沙盒试点将试点从北京扩展到了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6市(区)进行。


2020年9月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第一批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申报企业名单(九家企业),允许试点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出现“供应链金融”这几个字眼。在此之前,所有的供应链平台公司的企业名称中都只能用“供应链管理”这几个字,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对于非自有资金又提供“资金服务”的供应链平台公司,将来会采取何种监管措施,我们不得而知,但纳入监管的可能性相当大。


综上,支持供应链金融的政策一波又一波,但新政大方向的利好,其中也有加强监管的信号。希望各类企业客观理解《意见》及监管趋势要旨,趋利避害,享受政策利好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合规经营。


作者简介:


张春艳,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任怡亚通、商贸通等多家供应链金融机构风控总监,负责公司金融产品架构设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项目风险防控等,拥有十余年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实战经验。


曲莹莹,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任怡亚通和朗华风控经理,擅于整合业务部门与商务、关务、财务等职能部门专业优势,将财务、法律、风控及业务发展融会贯通,有效助力业务发展。


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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