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的2大基本原则
农业供应链金融涉及的客户多,资金使用的链条长,对相关利益人的协调性要求高,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信用程度都需要协同的整体管控。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因地制宜确定农业供应链金融支持项目和运用系统论原理控制风险。
如何因地制宜确定农业供应链金融支持项目?
1. 重点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和项目。
在农牧区自然灾害较多,农业具有弱质性的背景下,选择农业供应链的金融支持项目时,应当尽量选择当地优势产业及健康型特色产业,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农牧区具有特色的粮食、水果、药材和畜牧业产品等往往是当地农牧业的重要比较优势,相关产业是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动力。特色产业的发展既可以为当地企业和农牧民带来相对丰厚的收入,风险程度也较低。
由于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的原因,当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动植物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已适应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或者经过历史的长期实践检验,发生生产失败的概率小于其它地区。因此,本地的特色农牧产业难以被其它地区所复制。
选择当地比较优势明显的农业产业链,为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_种植、收购、加工等提供金融服务,能够较好地规避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和生态风险,形成企业、农户和银行的多赢局面。
2. 保证资金的自偿性、封闭性和循序渐进。
农业供应链金融是基于涉农企业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等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龙头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配套企业和农户,包括供应商、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服务。并非所有向龙头企业的配套企业和相关农户提供的融资都属于供应链融资。
农业供应链的“集体化”、“现代化”能够带来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也可能带来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系统性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供应链上的信贷资金应体现自偿性、封闭性和循序渐进。只有把商业银行与龙头企业进行责任捆绑或者由银行对供应链融资项下的债权、货权进行有效控制时,这种融资才可称之为供应链融资。
商业银行审查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时,需要确保归还的资金来源于供应链体系内,只有确保了资金自偿性,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信贷资金在供应链体系内进行流转,只有确保了资金封闭性,才能防止借款人过度占用客户的预付款,并挪作它用;需要循序渐进,从龙头企业利用贷款收购上游原材料及向下游赊销产成品开始,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后,逐步扩展到向上游及下游客户进行贷款。
3. 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合作。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在选择农业供应链项目时,应尽量争取地方政府的合作与支持,做到政府支持与商业化金融相结合;把握中央、地方政府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图,遵循商业化经营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把控风险收益平衡,支持地方产业园的建设和优质项目的开展。商业银行应与地方政府一道,促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有机结合,以财政贴息资金为杠杆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做大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总量。
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将相关扶贫资金及农业发展资金以贴息贷款或组建担保公司的方式进入到当地农业供应链发展领域,既可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专业优势,又可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针对我国农业供应链风险的特征,相关的金融业务操作需遵循如下的风险管理理念,运用系统性原理控制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
1. 实行风险的系统整体性管理。
为了保证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控制产生系统整体的正效应,避免产生系统整体的负效应,审核评定农业供应链金融支持项目时,需要按照统一的指标及标准,从政治、法律、生态环境、资产特征、客户资信、销售渠道(或交易对手资信)、担保安排等方面,对供应链融资各客户进行系统的信用等级评定。
所谓系统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确定各供应链融资客户的信用等级时,不仅仅考察该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更看重整个农业供应链的运行状况,以及相互联系的各成员、各要素的协调性。
在确定供应链融资合作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农业龙头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历史交易的真实性及未来增长的合理性,使融资额度与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及上下游客户经营水平相匹配,防止企业利用上下游客户的虚假贸易背景套取和挪用银行贷款。
2. 推行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的分层次管理。
农业供应链金融以整体视角对全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系统结构的层次,按照农业供应链的运作模式和涉及面的情况进行分层次管理,这有利于风险的整体把控和落实风险责任制。
总行或省分行是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行,负责制度制定、系统协调和业务开办审核,负责协调主办行、协办行间业务的联动发展,负责农业龙头企业及合作方案认定,负责主办行的资格认定。
龙头企业辖地所在地市分行是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主办行,负责申请主办行资格事项,拟定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方案,与龙头企业商定业务模式,确定供应链上下游成员名单,办理权限内业务。
供应商、经销商所在地的地市分行及相关经营行是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协办行,协办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经办行和营销行。
经办行负责受理融资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申请,负责所办理融资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
营销行负责供应链成员的营销工作,向经办行推荐融资企业,配合经办行进行授信前调查及授信后管理工作。
3. 龙头企业分担风险。
系统具有行为目的性,农业供应链这一系统的行为目的性主要取决于龙头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龙头企业对其上下游开展的本外币信贷业务。为了保证农业供应链的良性运行和整体风险可控,与龙头企业共担风险是供应链金融的核心要义,也是供应链金融模式与各上下游成员单独融资模式的区别所在。
龙头企业的风险分担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指买方在授信到期日或到期前约定天数内,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履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清偿款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2)差额退款,主要指买方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进行退款,退回款项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3)货物回购,主要指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进行回购,回购款项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4)调剂销售,主要指买方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出售给其他买方,在约定期限内由卖方将销售款项连同自有资金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4. 加强信息相关性以实现客户的信用增级。
信息是对有序性的量度,信息的获取、加工和使用可以消除系统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加强农业供应链各成员、各生产要素间的信息相关性可以实现银行客户的信用增级,是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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