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银保监会首份供应链金融专项文件,到底意味着什么?
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一份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文件”),再次牵动了中国供应链金融领域万千践行者的心。
在此之前,还有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文件。
首先,供应链金融出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作为六大重点任务之一;
然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引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接着,深圳市出台首份地区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专项文件,浙江省出台了省级专项文件,珠海横琴自贸区出台了首份针对供应链金融的专项扶持办法。
相对上述文件,这份文件是我国银保监会第一份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文件!意义非同小可!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服务处处长助理何锦峰认为:“作为银保监会首次出台供应链金融专项文件,这份文件出台很及时,内容也非常专业务实。银保监会这个文件必将起到很好的风险防范作用,同时也将有很好的促进引领作用。这一点从标题上也能体现出来,用的是正面积极的表述。相信未来供应链金融会越来越规范,而只有规范化、纳入金融监管,供应链金融才能更好地发展。”
万联网与部分业界人士对其中几点进行了深入讨论,形成了一些观点,分享给大家,观点不当之处欢迎指正,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思考一:
对文件出台背景与文件基调的理解——国家供应链金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文件的核心是规范与创新,且恰逢其时!
这份文件的出台不仅仅是为了响应国家对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具有政策延续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这两年,中国企业爆雷事件频繁发生,小企业不用说,生死引不来大的关注,但大企业也违约、爆雷,各种黑天鹅现象频现。中国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凸显,背后是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是需求端即实体经济本身的高负债与低收益,第二是供给端的金融乱象。
不同时解决供需双方的问题,根本无法实现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降风险”目标。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被纳入中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具有现实意义——供应链金融具有同时解决供给端问题和需求端问题的能力。
这份文件是在这样的大背景和大思虑下发布的。
尽管发展供应链金融得到国家认可,但是不可否认,中国供应链金融发展还不成熟,需要规范与创新。这两年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确出过一些风险,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需要银行重视的是:一方面实体经济不景气带来的大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此处指各种场景/平台方)自身的投机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例如国企利用资金优势借供应链金融之名盘剥上下游,但实际并没有健全的风控体系;一些在产业链中不具有整合优势与能力的企业企图整合整个产业,具有盲目性;一些供应链服务企业过度金融化,不务正业等等。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尽管当前实体经济下行,全球风险增加,大中小企业违约风险增加,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也乱象丛生,但银行显然不能在供应链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畏缩、退却!
文件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体系化的更明细的指引,从业务模式、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外部环境四个方面来指引银行、保险等机构进行规范与创新,恰逢其时,具有现实意义!
思考二:
对文件具体意见的理解——经济下行期,对核心企业的风险管理变得更重要!
文件中十分突出地强调了核心企业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第十一条意见强调: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第十六条意见,更是详细地描述了要加强核心企业的风险管理。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要着眼于全链,不仅仅要看融资企业的风险,还要看核心企业的风险。经济下行时期,已经不能像从前采取粗放式的风控策略——只要核心企业配合就能给上下游放款,现在如何把握核心企业的风险管控好尤为重要。第十六条列举了一些方法,第十一条也很重要。
在应收账款融资类业务场景中,核心企业是第一还款来源,承担最终偿付责任,但有的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时候并不将此责任纳入核心企业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在核心企业为下游客户融资提供担保责任的业务场景中,核心企业的担保责任自然会被纳入授信管理;但现实情况中,核心企业往往提供的是隐形担保,或者叫软担保,例如按约定交付、收货确认、调剂销售、扣压返利等。
当年深发展为这类担保创造了一种新的额度,与授信额度、担保额度有本质区别。虽然这种额度还没有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规范或要求——此文件中也没有明确,但我们应该思考并重视对核心企业责任、能力、信用的“全额全面统一管理”,不管纳不纳入授信,都应该有所管理,不要忽略核心企业的杀伤力。如文件所说,要“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
思考三:
对文件具体意见的理解——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不能重蹈P2P的覆辙!
第十八条的加强合规管理,强调:“禁止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不得借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
对于银行来说,合规非常重要,例如借用供应链金融之名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涉及P2P,结构性存款、高息揽款......这些肯定都是不允许的,而文件中此次首次突出强调了不得以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值得深究。
当前的确有些银行搭建了以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为主的平台,将自己做不了的业务介绍给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从此条意见来看,表面上,银保监会将此视为“不务正业”,超范围经营。
更进一步思考,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如果只有信息发布、撮合的作用,跟当年互联网金融的逻辑就相似了。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以信息撮合为核心的,并不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那么其发展逻辑就是,把资产真假、风险放在次要位置,把信息共享、撮合成功放在首位。互联网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先找资金,再关注资产;后者是先把资产做好(包括风控做好),再找资金。
因此如果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只有信息发布和撮合的作用,很容易又是“本末倒置”。
可以大胆猜测,银保监会认可的供应链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把优质资产放在首位,何为优质资产,那就是必须通过风控检验的资产。换言之,必须能起到足够的风控作用。
思考四:
对文件具体意见的理解——银保监会鼓励银行创新,突破旧制!
这份文件除了明令禁止了银行的部分行为,其实更多的是给予了银行创新的空间,允许银行创新突破一些传统规制。
例如第十二条“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强调的是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通过多方合作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又如第十三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调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这也是当前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的一大掣肘。
还有第十条“加强业务集中管理”,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对接银行的“难”与“痛”就主要受制于没有“集中管理”。
“推动银保合作”对供应链金融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这需要保险机构的积极尝试,目前保险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还不算普及,值得期待。未来银行、保险及其他多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金融供应链的发展、对全金融聚焦实体经济意义匪浅。
随着上述创新的不断落实,未来中国银行业能在合规的前提下,真正放手开展供应链金融,相信这是所有中小企业、所有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也是所有有志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银行想要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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