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法!保理合同在民法典中被首次定为典型合同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理合同相关内容(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被列入新增典型合同。
民法典详尽规范了各类典型合同,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被首次列为新增典型合同。从整体看,最新民法典的出台,让保理合同章从保理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履行环节、有追/无追保理分类、受偿顺序、债权转让规则适用等方面搭建了保理的基本规范架构。该事件是保理界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将进一步促进保理业的发展,并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万联网记者发现,在新增的第七百六十三条保理条款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此前买卖双方联合起来诈骗保理公司的法律空子将不复存在。
有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发现,在爆发风险的供应链金融案件中,有90%以上源自诈骗。作为对应收账款供给的金融效劳,保理事务的首要单据一般是卖方供给的合同、发票、货运单据以及其他需求的相关文件,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诈骗的发生。
复旦大学国际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陈祥锋此前认为,供应链金融骗贷主要因为在关联企业之间形成虚假贸易关系,形成一系列交易合同和单证,然后据此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在这种欺诈行为方式下,从形式上看,的确存在着交易,也就是买卖和物流服务也存在着不同的参与方或服务者,交易的单证和要素也是完整的。但是实质上,所有的交易场景都是关联方假造出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质性的产业活动。此次规范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保理合同如何判别的相关法律,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自媒体“老吴道”解读称,在最新民法典的第七百六十五条中,还涉及到“贸易合同中关于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保理人”的规定。这在此前,保理公司都会非常关注贸易合同中是否有此条款,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是没有相关法律保护的。而现在,保理合同的新增条款基本扫清了这个障碍。
另外,对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做保理,最新保理合同在第七百六十二条中有相关规定,确定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条款将其纳入保理合同范围。而在此前,未来应收做保理是有争议的,如今,民法典给出了明确方向。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条款详情如下:
1.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4.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5.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6.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7.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8.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9.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银保监会205号文,商业保理行业需在2020年6月末前完成清理,此次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范也是助力行业、机构、企业拥抱监管的手段之一。相信随着保理实践的深入与发展,更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保理行业将朝着越来越规范化的道路前进,金融机构、保理企业必须严格规范自身,拥抱监管,才能迎来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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