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下发《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杜绝“伪创新”、严防数据篡改、健全创新退出机制等,规范金融科技伦理问题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已经摆在事关科技创新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在总体工作布局和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
2021年12月17日,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要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2022年3月,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其中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细化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也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随后,央行科技司表示将建立健全金融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并将科技伦理写入了金融科技发展“三年规划纲要”。
金融领域迎来科技伦理指引规范
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同时也衍生出数据、算法等诸多伦理失范问题,掣肘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持续进行数字化转型,但也产生了数据滥用、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不少伦理问题。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主力军”,自觉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从何处开始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已成为当下金融机构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金融机构该如何规范伦理治理,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建立健全金融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治理规范,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跟踪研判和敏捷治理,引导从业机构落实伦理治理主体责任,用“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打造“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JR/T0258-2022)标准(以下简称“《指引》”),该文件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守正创新、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风险防控、绿色低碳等7个方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并适用于指导金融领域从业机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预防和化解金融科技活动伦理风险。
据《指引》规定,金融科技的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其核心是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同时,明确科技伦理的定义即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
杜绝以“伪创新”突破现行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出现的一些乱象,不是金融创新本身导致的,而是部分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以创新之名行套利之实、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的,根子在于“伪创新”。而在监管政策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将良性金融创新与“伪创新”区分开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在守正创新方面,《指引》对金融机构提出履行伦理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金融持牌经营要求、践行服务实体经济使命、秉持科技赋能金融定位、坚持诚信履约行为准则、严格恪守依法合规底线、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七大要求。
《指引》在守正创新章节多处明确金融与科技业务的定位区分。坚持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涉及金融业务的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金融牌照和资质,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杜绝以“科技创新”的名义模糊业务边界、交叉嵌套关系、层层包装产品、实施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秉持“金融为本、科技为器”原则,坚持科技为金融赋能的定位,划定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合作边界,由金融机构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由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做到互促共进,有效隔离金融风险与科技风险。
同时,《指引》要求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杜绝以“创新”之名突破新型规定,严防利用科技手段从事不法活动。
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下一步,金融领域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加快良性金融创新步伐,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创新和改革,促进各种要素重新优化组合和金融资源重新配置,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并最终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有序推动数据资源安全共享
数据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如何使用数据一直是行业焦点,数据如何收集、使用、流转,也涉及未来相关金融产品设计、接口管理等问题。
在数据安全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充分获取用户授权,以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数据,使用数据秉持“专事专用”原则,严格采取防护措施,依法合规共享数据,主动清理留存数据。
《指引》要求,严格采取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长效机制,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并采取常态化防护措施,提升数据保密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动数据资源安全共享,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不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获取数据。
《指引》指出,要主动清理留存数据,建立健全数据清理机制,明确清理的对象、流程、方式和要求。对于已实现处理目的或达到存储期限的个人信息,及时、妥善进行销毁或匿名化处理,并确保不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被非法识别获取。
此外,《指引》还针对数据共享做出指导,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动数据资源安全共享,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不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获取数据。在共享数据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保障数据主体知情权等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接收方按照约定目的、范围、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防止不当使用数据。
目前,《指引》已经给出了相应框架,我们也期待未来有更具体的金融数据使用规范出炉,让金融科技领域的数据使用更加规范、高效。
健全创新退出机制,为数据清理上保险
在风险防控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自觉履行风险监控责任,主动做好创新风险补偿,积极健全创新退出机制,认真落实追责问责要求。
其中,主动做好创新风险补偿政策方面,《指引》要求坚持金融科技创新以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为前提,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明确风险责任认定方式,制定风险赔付方案,配套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补偿措施。因金融科技创新风险造成损失的,严格按照赔付方案进行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在积极健全创新退出机制方面,《指引》要求在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正常退出或因特殊情况导致非正常退出时,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实现平稳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与技术的安全退出。特别是技术退出方面,按照既定规程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下线,对上下游及关联产品和服务进行还原或恢复等处理,做好系统、设施等交接处置工作和向金融消费者的解释工作。涉及数据的,按照国家级金融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做好数据清理、关联数据回滚或修改、隐私保护等工作。
市场分析表示,这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最后一道抓手。因为在此前出现过很多信息被泄露的问题,有的便是因为产品终止、下架,数据停用。这些产品和数据后续的监管和处理方式不清晰,导致了信息泄露。现在《指引》明确提出了退出机制,要求在退出机制下,做好数据清理等一系列工作。这意味着给数据安全上了最后一道保险。
压实各方职责,包容普惠、公开透明
金融伦理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范式。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属于自律范畴,强调人的内心自觉和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讲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价值认同驱动人心,建立公序良俗。
在履行伦理治理主体责任方面,《指引》要求建立健全伦理管理组织架构与制度规范,探索设立企业级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职责,做好金融科技活动的审查、批准与监督,提前预防、有效化解金融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严防技术滥用、误用。
在包容普惠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提倡包容性设计,防止不公平歧视,履行无障碍义务。其中,在履行无障碍义务方面,文件要求建立“容错型”产品交互机制,着力弥合因智能技术运用困难导致的数字鸿沟问题,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温度。
在公开透明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产品服务信息,做好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强化科技伦理宣贯教育。值得关注的是,做好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一则,要求机构充分了解用户的真实金融需求,客观全面衡量用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确保提供的金融科技产品服务与用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隐瞒不利信息、不“劝诱”销售产品,不利用信息不对称将高风险产能服务推荐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用户。
在绿色低碳层面,要求金融机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策略,发挥金融支持环境改善作用,积极主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科技求真,伦理求善
金融科技伦理是科技伦理与金融伦理的有机结合,是科技伦理的分支,也是金融伦理的延伸。
此前,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曾表示,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框架的目标,是促进金融科技向善行善,健全金融科技公序良俗,实现技术创新、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在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
但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并不是一劳永逸,建立治理框架后也还要不断地探索。规则要不断地完善,技术标准要不断更新,只有久久为功,金融科技伦理建设才能见效。
来源:万联网整理(注:部分内容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央行正式下发《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杜绝以“科技创新”名义模糊业务边界——原作者:李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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