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慈拉:新《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对银行业、商业保理业会带来哪些影响?
2020 年7月5 日,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有必要修订《支付条例》。根据国务院部署,工信部2024年4月18 日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全国政协也围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情况 ”召开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
“新《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有哪些变革? ” (见附件)。
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特聘专家赵慈拉认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长期以来,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呈现持续上升态势,2024 年 3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已达 23.33 万亿元,同比增长 8.2%;而营业收入同比仅增长 2.3%。
医药行业协会调研显示,公立医疗机构拖欠医疗器械企业的账期最长已达 960 天。
现整个实体经济的应收账款余额已近 50万亿元。应收账款的高企使全社会的货币周转速度趋缓,2023年广义货币M2 292.27万亿元/GDP126.06万亿元,为2.32倍。
央行金融统计显示,2024年5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已达301.85万亿元,5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已达248.73万亿元,同比增长 9.3%。有的企业以转贷为业,有的僵尸企业靠拖欠其他企业资金苟延残喘。因此,货币的巨额投放并未缓解实体经济的应收账款问题,相反,实体经济却承担了高昂的融资成本,被压缩利润空间。
企业应收账款日趋升高,流动资金被固化,导致罹患“渐冻症 ”的企业在不断增加。中小微企业在供应链和融资链中处于弱势地位, 应收账款困局,尤以中小微企业为甚,企业流动性丧失,资金周转难以为继。据“数据开放 ”整理不完全数据统计分析,2023 年 1~12 月,全国注销企业 292 万家。平均每月有 24.3 万家企业注销。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将对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新《支付条例》采取“突出源头治理,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罚则约束 ”。
1. 明确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纳入公开披露范围,此举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估值和发债企业的债券定价。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证监会依法处理。
2. 针对原《支付条例》实施中,出现中小企业谋求与大型企业合作时,将不得不借助其他大型企业的合作通道(因为这些企业可以使 用非现金支付)的问题。为堵塞大型企业逆向选择的漏洞,新《支付条例》将大型企业控股子公司一并纳入本条例管理。
3. 机关、事业单位付款期限最长以60日为限。对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债务强约束。
4.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及时确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标准, 目前正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拟定中,本项《支付协议》尚未提及,但可预期,未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期限将和商业汇票期限相同,限定于六个月以内。
5. 明确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应付款,机关、事业单位应付款票据期限最长60 日,大型企业应付款票据期限最长六个月。
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实施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 贴现管理办法》已对银行票据业务的范围放宽至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降低了银行承兑、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对银行承兑、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给予政策支持。
预期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在本项《支付协议》修订后,将会制定相关业务制度,促进应收账款票据化,票据融资便利化,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应付账款债务工具和期限的明确,也为商业保理业务统一规范标准,降低业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商业保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附件:
新《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有哪些变革?
工信部根据国务院部署,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 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信部指出,2020 年 7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728 号)公布《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有必要修订《支付条例》。
新《支付条例》采取“突出源头治理,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罚则 约束 ”。
一、 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纳入公开披露范围,此举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估值和发债企业的债券定价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二、 针对原《支付条例》实施中,出现中小企业谋求与大型企业 合作时,将不得不借助其他大型企业的合作通道(因为这些企业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的问题。为堵塞大型企业合作通道的漏洞,新《支付条例》将大型企业控股子公司一并纳入本条例管理。
针对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通过下属关联中小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无法通过现《支付条例》加以规范的问题,修订草案第37 条第 3 款规定,大型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大型企业适用本条例。
三、 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管理工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预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会下发有关制度规定。
四、 对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债务强约束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五、 机关、事业单位付款期限最长以 60 日为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六、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及时确权,便于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七、 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应付款,促进应收账款票据化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八、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付款,须按 18%年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 18%)支付逾期利息。九、 增强条例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予以行政措施处理
对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 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未及时确认中小企业提出的确权请求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 对欠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采取限高消费、出境边控措施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因公出国出境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作者:赵慈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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