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贷新规来啦!银行应当对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会员费、双融担模式或将受限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通知》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监测评估不同产品的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合理考核绩效,对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不到位、相关指标不合理等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银行不得为业务规模放松管理要求
与此前一系列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相一致,此次助贷新规最首要的,是压实商业银行总行的主体管理责任。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要求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
引起行业关注的是第四条中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在业内人士看来,“总行级准入名单制管理”将进一步推动头部、腰部助贷机构与尾部机构的分化加剧,部分存在风险的平台将加速清退。
在准入管理职能外,《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在成本费用与经营效益方面加强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同时,将合作费用支付进度与贷款本金回收进度相匹配。
有业内人士指出,与草拟版本中要求助贷费用应于贷款结清后再支付的条款相比,正式《通知》中的这一条款保护了助贷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有利于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员费、双融担模式玩不通了?
在全篇《通知》共计10条内容中,行业普遍反馈最关心的内容是第六条,有关银行与助贷平台合作费用收取问题。
《通知》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银行通过助贷平台发放的贷款定价有三个主流的参考标准,分别是18%、24%、36%,从低到高不同区间的贷款利率定价对应不同的信用风险客群,其中18%以内是平台争夺的优质客户,而银行作为资金端的一大部分客户,其合同约定年化贷款利率一般在24%以内。
然而,近年来在银行消费贷整体下沉的情况下,24%-36%这一客群也开始进入银行视野。过去,银行与助贷平台引入一家融担公司收取部分担保费,基本可以覆盖24%以内的客群风险,但当借款客群开始下沉,催生了“双融担”模式的兴起,即引入第二家融担公司再收取一份担保费,来分摊担保风险。
一般双融担模式会让借款人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常的借款合同,明确年化贷款利率在24%以下,另外一份以担保咨询费、担保信息服务费等名义作为服务合同,这样最终借款人的综合融资利率将在36%左右。传统“单融担”模式下,担保公司往往是助贷平台的关联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但“双融担”模式下的担保出现银行自有关联公司的身影。
业内有一种声音认为,双融担模式将成为银行向36%客群进击的一个机会,但在新规发布后可能会受到监管限制。
另一个“玩不转”的模式是会员费。
会员费被借款人诟病已久,屡遭投诉。它与“双融担”模式的异曲同工之处是,由助贷平台收取会员费、信息服务费,来覆盖下沉用户群体。
此前有媒体也报道过,部分助贷平台出现“不买会员不能下款”等问题,甚至有部分不法平台以会员购买虚拟资产为由,推高用户实际贷款费用。新规要求运营平台不得向用户收取息费,直接阻断了平台会员费这一灰色收入。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通知》对重资产模式下的“增信服务费”,仅谈到咨询费、顾问费,而没有对担保机构的收费进行明确划分,因此还需要根据各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执行细分落地。
据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政策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金规〔2025〕9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规范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四、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监测评估不同产品的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合理考核绩效,对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不到位、相关指标不合理等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六、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七、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八、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九、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十、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新浪财经等,万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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