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门重磅发文!21条金融支持政策出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按下“加速键”

该文件聚焦“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的发展主线,提出21条重点举措,旨在通过强化“融资”与“结算”两大金融核心功能,全面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
一、政策背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战略定位与金融需求
西部陆海新通道作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陆海联动通道,已形成覆盖我国西部12省区市及海南、广东湛江、湖南怀化等地的“13+2”共建机制,并延伸至东盟、中亚、非洲、拉美等多个国家。随着通道物流量激增、贸易结构升级、产业链加速集聚,沿线企业对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尤其在跨境多式联运、中小微物流企业融资、数字提单确权等环节,传统金融模式难以匹配实际业务场景,亟需制度性突破与产品创新。此次《意见》总体要求聚焦“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的发展主线,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开放。目标是全面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将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成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陆海联动通道。二、完善金融组织协作新体系
《意见》提出完善金融组织协作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区域综合运营模式,探索沿线省(区、市)分支机构授信一体化机制。一机制旨在推动金融资源跨省流动,加强金融境内外联动。金融机构将优化海外机构布局,建立境内外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式联合服务网络。支持东盟、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沿线省(区、市)开展金融服务。三、构建面向通道全链条的供应链金融支持体系
《意见》从多个维度构建了面向通道全链条的供应链金融支持体系:
(1)推动运输单证物权化,夯实供应链金融底层资产
《意见》明确提出“结合地方需求深化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各相关方探索以协议方式确保运输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并“推动法律层面对铁路、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物权属性支持”,支持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这一举措直击当前陆上贸易融资的核心痛点——铁路运单缺乏物权效力,导致无法作为有效质押物。若能实现“一单制”提单的物权化,将极大提升仓单、运单、账单等动产的金融可质押性,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渠道。
(2)鼓励“区块链+供应链金融”融合创新
《意见》强调“建设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并支持金融机构“依托物流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保理、信用证等业务”。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城市,重庆近年来积极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建设,整合贸易和运输数据,相继上线了7个全国性应用场景以及“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这一区域性特色场景。目前,已初步形成覆盖银企对接、融资、结算、展业监管等多功能的金融生态平台。此类基于区块链的可信数据共享机制,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供应链金融风控提供了技术支撑。(3)深化通道物流领域专属金融产品创新在物流领域,意见加大对沿线省(区、市)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物流企业提供合理融资和票据贴现支持。加大物流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紧跟物流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推广综合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结合地方需求深化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各相关方探索以协议方式确保运输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加强全流程货物管控。推动法律层面对铁路、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物权属性支持。支持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开发更多符合航运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运用和完善航运保险、港航金融衍生品等提升现代港口综合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此外,意见还明确,鼓励商贸流通核心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确权,支持上游企业融资。(4)支持规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业务
对于产业集群,《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沿线省(区、市)支柱、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产业集群依托通道加快发展,创新基于通道产业园的综合授信服务体系,支持规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业务。充分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扩大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订单、仓单融资等授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东盟国家探索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境内产品出口销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基于保税监管下的原油等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融资。(5)建设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意见》提出建设“央行西部陆海智融通”平台,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应用平台,建设覆盖沿线省(区、市)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这一平台将集金融政策宣传与产品发布、银企精准对接、金融数据统计、金融服务成效评价等功能于一体。此外,平台还将推动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字陆海新通道平台以及沿线省(区、市)政务服务平台等平台的融合对接,强化跨省(区、市)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整合。鼓励金融机构广泛应用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四、设立专项基金与联合体,强化资源整合
《意见》提出构建高质量资金融通体系,服务大通道、大物流、大产业、大平台、大市场建设。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重庆设立西部陆海新通道基金”,支持沿线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同时探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存量通道基建项目债务给予转股等政策支持,并支持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金联体),目前已吸纳78家境内外金融机构。五、政策实施与展望
《意见》标志着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支持从“基础设施输血”向“产业生态造血”转型。这些金融支持举措的实施,将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动中国与东盟等地区的经贸合作。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目标是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大通道、大物流、大产业、大平台、大市场的优势和作用,助力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对外开放新格局。
附全文:
《关于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大通道、大物流、大产业、大平台、大市场的优势和作用,支持将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成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陆海联动通道,助力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对外开放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发展主线,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好“融资”和“结算”两项金融核心功能,坚持问题导向、多跨协同、因地制宜、融合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开放,全面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体系,显著增强跨省(区、市)、跨境金融要素配置能力,坚守风险防范底线,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带动内陆地区高水平开放,更好地服务全国、链接东盟、融入全球,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二、完善金融组织协作体系,提升通道金融服务质效
(一)加大金融资源统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建立专项服务机制,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批、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其分支机构结合实际需求开发特色化、差异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区域综合运营模式,探索沿线省(区、市)分支机构授信一体化机制,推动金融资源跨省流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间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开展银团贷款。
(二)加强金融境内外联动。鼓励金融机构总行(总部)优化海外机构布局,建立境内外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式联合服务网络,在客户尽调、结算便利、联合授信方面加强联动。支持沿线省(区、市)法人银行与东南亚、中亚、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加强代理结算和清算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强资源配置,提升通道金融服务能力。支持沿线省(区、市)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境内外联动高效精准撮合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供求。
(三)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和组织。支持东盟、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沿线省(区、市)开展金融服务。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在沿线省(区、市)设立专项工作组、业务拓展中心、运营管理中心。支持国际金融中心、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所在沿线省(区、市)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三、构建高质量资金融通体系,服务大通道、大物流、大产业、大平台、大市场建设
(四)保障通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聚焦通道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统筹运用好公司信用类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及项目贷款等多样化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建设项目、多元类项目运营主体不同发展阶段的合理资金需求。在重庆设立西部陆海新通道基金,支持沿线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探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存量通道基建项目债务给予转股等政策支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战略资源支持,鼓励发展混合融资。
(五)深化通道物流领域专属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沿线省(区、市)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物流企业提供合理融资和票据贴现支持。加大物流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紧跟物流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推广综合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结合地方需求深化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各相关方探索以协议方式确保运输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加强全流程货物管控。推动法律层面对铁路、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物权属性支持。支持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开发更多符合航运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运用和完善航运保险、港航金融衍生品等提升现代港口综合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
(六)优化通道产业集群金融特色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沿线省(区、市)支柱、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产业集群依托通道加快发展,创新基于通道产业园的综合授信服务体系,支持规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业务。充分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扩大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订单、仓单融资等授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东盟国家探索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境内产品出口销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基于保税监管下的原油等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七)提升通道商贸领域金融服务普惠性。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丰富贸易融资种类,简化业务流程和手续,降低商贸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贸流通核心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确权,支持上游企业融资。支持云南、广西、内蒙古、西藏、新疆边境口岸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加强部门间协作,推动实现互市贸易交易、结算、报关全链条信息共享。
四、推进制度性改革创新,优化资金结算便利体系
(八)便利跨境贸易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真实、合规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优质企业办理服务贸易代垫和分摊服务。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本外币跨境结算便利化。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优质企业自主办理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九)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在有条件地区开展高低版本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简化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在有条件地区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业务外汇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用好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政策。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银行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加强与东南亚、中亚地区国家的双边货币合作,为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支持条件。深入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外经贸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支持东盟国家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境内再投资。鼓励大宗商品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沿线省(区、市)法人银行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发挥数字人民币支付即结算、低成本、可编程等优势,研究利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打造创新解决方案,探讨拓展数字人民币在通道支付结算、融资、退税等场景中应用的可行性。研究扩大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地区范围,利用双边和多边跨境业务模式为通道跨境支付降本增效。
五、建设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通道金融数智化转型
(十一)建设“央行西部陆海智融通”平台。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应用平台,建设覆盖沿线省(区、市)的“央行西部陆海智融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创新积分评价,打造集金融政策宣传与产品发布、银企精准对接、金融数据统计、金融服务成效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十二)促进银企高效对接。在“央行西部陆海智融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银企融资对接功能,发布通道重大项目库、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名录库、通道相关企业清单,支持政银企信息共享。建立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线上办理专区,推动融资需求、金融供给高效精准匹配、一站式办理。
(十三)强化信息增信赋能。推动“央行西部陆海智融通”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字陆海新通道平台以及沿线省(区、市)政务服务平台等平台的融合对接,强化跨省(区、市)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整合。鼓励金融机构广泛应用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设完善中国—东盟跨境征信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中国—东盟跨境贸易互联互通平台,提升企业跨境结算融资便利性。
(十四)推广共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发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类应用场景功能,为通道企业提供融资结算便利。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地区实际,创新适应通道发展需要的专项应用场景,优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重庆西部陆海新通道场景、广西北部湾“港航融”场景、中欧班列(西安)场景等,探索各地专项应用场景功能在沿线省(区、市)复制推广共用。
六、完善金融开放合作体系,增强通道金融开放引领动力
(十五)建立健全金融合作交流机制。支持重庆设立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统筹与东盟国家的金融服务合作。支持广西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重庆建设来福士国际金融集聚区、成都搭建跨境投融资数字平台、广东湛江建设跨境投融资与产业合作平台。支持中国与新加坡金融高层会议等国际性会议常态化举办,鼓励邀请东盟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领域机构共话金融开放创新发展。
(十六)探索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遵守监管规定和宏观审慎框架下向东盟国家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加强沿线省(区、市)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衔接,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新加坡、香港融资。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十七)探索数字金融国际合作。支持沿线省(区、市)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推动与泰国、香港、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跨境支付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支持探索推进内地与新加坡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支持沿线有条件的省(区、市)建设跨境电商数字服务平台,与新加坡等国家跨境电商和贸易数字化平台公司对接,提升跨境电商服务能力。
(十八)加强绿色金融内外合作。支持沿线省(区、市)联合研究绿色金融标准。完善中国—新加坡绿色金融工作组机制,在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和应用、绿色金融产品、金融科技支持绿色金融等方面加强合作。引进东南亚、港澳地区投资者支持绿色低碳基金、绿色产业、零碳园区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鼓励东南亚、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沿线省(区、市)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与东南亚、港澳地区在转型金融标准应用方面开展合作,支持通道领域低碳经济发展。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七、深化跨省跨境金融监管协作,构建通道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十九)完善跨省金融监管协作。沿线省(区、市)构建适应通道建设的金融监管联动机制,推动数据流通共享,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测,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加强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定期会商、风险研判,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省协查。强化通道金融数据安全管理。
(二十)加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防范扩大通道开放环境下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建立与东盟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问题,探索合作开展跨境金融执法。
(二十一)规范金融秩序。充分发挥沿线省(区、市)外汇管理协同监管作用,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外汇执法合作,加强全链条外汇业务监管,严厉打击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跨区域合作,坚决防止借通道金融支持政策违法违规。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沿线省(区、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共同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动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信息、数据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服务难点和问题。支持沿线省(区、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联系协作机制,加强金融与财政、产业、外贸、商贸等其他方面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发展合力。金融机构总行(总部)要在内部工作组织、资源统筹、改革创新赋能等方面加大对沿线省(区、市)支持。
(二十三)优化政策配套。加强沿线省(区、市)金融政策协同,相关部门赋予其中一地的改革创新举措和支持政策,在市场条件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匹配、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其他省(区、市)可推广复制。沿线省(区、市)政府结合地区实际,建立发布并及时更新通道重大项目库、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名录库、通道相关企业清单等“两库一清单”,支持银企精准对接。加强财政金融联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以融资贴息、风险分担等形式,支持通道发展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融资和金融创新。
(二十四)加强闭环管理。探索建立金融服务通道的动态监测、报告报送、评估机制,跟踪、评价各省(区、市)服务成效,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至沿线其他省(区、市)及全国其他地区。探索评估金融机构服务通道质效,将评估结果纳入信贷政策导向评估、银行外汇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考核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加快通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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