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金融圈炸锅!首部《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终结监管套利,供应链金融或将面临史上最大合规重塑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共11章95条,旨在解决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体系协调性不足、缺乏基础性法律规制”等突出问题。①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等五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②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治建设成果,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对于供应链金融行业而言,草案及其说明也明确了行业的法律定位、监管原则及行为规范,为行业从“政策引导”转向“法治规范”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立法初衷:补齐制度短板,强化统筹协调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旨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金融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法旨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根据央行披露,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以及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转化为全行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目标明确: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根据草案说明,《金融法》的定位是“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其核心任务是协调金融各领域主要制度。对于供应链金融这一横跨银行、保理、租赁、票据等多个细分金融领域的业态,草案将起到“统领”作用,解决以往不同业态监管标准不一、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确保金融实践与法治建设相匹配,这也将意味着行业将正式告别“野蛮生长”,进入“法治统领”的新时代。二、解读:草案将六大维度重塑供应链金融生态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虽未单列与“供应链金融”章节内容,但其多项核心规定直击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痛点与难点,以下几个方面与行业将直接相关:
1. 明确“服务实体”法定地位,确立供应链金融战略方向
草案依据: 第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解读: 草案明确规定“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并鼓励发展普惠金融,引导资源投向薄弱环节。供应链金融作为连接金融活水与产业链上下游(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关键纽带,其战略地位被法律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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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利好:未来,专注于服务产业链真实贸易背景、解决中小微融资难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将获得更明确的政策倾斜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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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机构必须摒弃“脱实向虚”的资金空转模式,确保每一笔融资都对应真实的产业需求。
2. 实施“全牌照”与“全覆盖”监管,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草案依据: 第三条、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解读: 草案定义“金融活动”涵盖所有与信用相关的货币活动,并明确“国家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第九十一条特别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列为“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监管框架。
- 监管升级: 无论是持牌银行,还是地方类金融机构(保理、租赁、小贷),只要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均须接受严格准入和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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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 草案第三条强调“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第八十七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处罚力度。过去依靠“伪创新”规避监管的模式将彻底失效。
3. 严打“财务造假”与“虚假贸易”,夯实业务真实性底线
草案依据: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七条。解读: 针对供应链金融中频发的重复质押、虚构贸易背景、财务造假等痛点,草案祭出重拳。
- 第三方责任: 第三十七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若出具虚假文件,将承担法律责任。
- 严惩造假: 第四十条禁止欺诈、财务造假;第八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终身禁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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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影响: “贸易背景真实性”将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机构必须利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货权、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四流合一”验证。
4. 强化股东与关联交易管理,隔离实业与金融风险
草案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解读: 许多供应链金融风险源于核心企业或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
- 风险隔离: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机构需“加强实业与金融的风险隔离”,禁止通过金融机构获取不当利益。
- 关联交易限制: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不得违规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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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指引: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将供应链金融异化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5. 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明确“自救优先”原则
草案依据: 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
解读: 草案建立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 责任主体:第六十九条明确“相关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首先承担损失”,被处置机构需“穷尽自救手段”。
- 处置工具: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接管、托管、撤销许可、强制转让股权等措施(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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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警示: 供应链金融从业机构需提前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股东需做好资本补充准备,一旦发生重大风险,将无法再依赖“政府兜底”。
6. 推动数字化与信用体系建设,赋能行业基础设施
草案依据: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金融基础设施)、第七十九条(信用体系)。
解读: 草案专章规定“金融基础设施”,强调统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并保护数据安全。
- 基础设施机遇: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确权将成为法定要求,这将极大降低供应链金融的确权成本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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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第七十九条提出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有助于净化行业信用环境,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三、行业影响展望:洗牌、重构与新生
草案征求意见以及《金融法》后续出台,将对供应链金融行业产生结构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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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格局重塑:良币驱逐劣币
随着准入门槛提高(实缴注册资本、股东资质审查)和违法成本激增(高额罚款、终身禁入),大量不合规、靠监管套利生存的“伪供应链金融”机构将被清退。资源将向风控能力强、科技水平高、股东背景优质的头部机构集中。 -
科技赋能成为“必选项”而非“可选项”
为满足草案对“真实性审核”、“穿透式监管”和“数据报送”的要求,传统的人工审核模式已难以为继。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将深度嵌入业务全流程,成为机构合规运营的底层基础设施。 -
业务模式回归本源:聚焦真实场景
在法律明确“服务实体”的导向下,供应链金融将彻底告别“自融”和“通道”业务,回归到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质押、预付款融资等本源业务。产品设计将更加注重场景化、定制化和专业化。 -
合规文化深入人心
草案对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第二十四条)和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做出了详尽规定。机构内部将建立起“全员合规、全程风控”的企业文化,合规部门的话语权将显著提升。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完成了顶层设计的最后一块拼图。对于供应链金融行业,草案并非创设新的业务模式,而是将现有的监管要求、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了机构定义、监管权限、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
我们呼吁行业内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意见征集,重点关注草案中关于合规经营、风险隔离及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具体条款,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截至2026年4月19日),结合自身业务实际,通过官方渠道理性表达诉求与建议。未来,供应链金融将在更加清晰、稳定、透明的法治轨道上运行,而如何在“数实融合”的新法治环境下,构建合规、高效、全球化的供应链金融生态,则是每一位从业者需要立即思考的实战课题。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pdf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说明.pdf
注:本文基于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全文撰写,具体法律条文及实施细节以最终颁布版本为准。理论指引方向,实践决定成败。 在《金融法(草案)》公布后一周,将迎来一场聚焦产业数字化与供应链金融落地实操的年度盛会——由万联网主办,并获得中企云链、深度数科、找牛牛科技、高达软件、南北软件、中软创智、海尔鑫海汇、享宇科技、金网络等合作伙伴大力支持,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供应链战略管理研究中心、万联供应链新质发展智库等鼎力支持的第十三届产业数字化与供应链金融创新论坛,将于3月26日在深圳盛大召开!
本次大会以“数实融合,链通全球”为主题,紧扣《金融法》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核心精神,重磅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宋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特聘专家文健君、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沈亦文、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产业金融研究员何萍、万联网首席金融顾问梁超杰、中物联农业产业供应链分会专家李晓明6大顶尖专家学者,以及象屿股份、国电投云链科技、山东融汇集团、湖北联投资本、四川文宝供应链科技、中企云链、深度数科集团、找牛牛科技、高达软件、南北软件、中软创智、立白集团、国联股份冷链多多、联易融国际、易贸跨境供应链、丰泊国际、鹏峰数贸科技、中仓登、九江银行、微众银行等30+行业顶流专家、实战大咖坐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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