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动产质押业务授信的基本要求

万联供应链金融学院 , 万联供应链金融学院 , 2019-12-21 , 浏览:2645

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货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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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质押率和授信期限的要求

 

1、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损毁、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过节、行业有关标准。


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或市场认可度、知名度高,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

 

2、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


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采购成本价)(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


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尾货处理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物价局、行业协会)、知名平台销售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3)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业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公司内部可建立历史价格数据库。

 

3、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


2)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产品生命周期、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和价格的不利影响。

 

4、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但质押率原则不超过70%。

 

5、动产质押融资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质押物与融资方主营业务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在具体的质押融资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


1)质押期限原则上应小于融资申请人存货存储期与应收账款回收期之和


2)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融资期限的两倍。


3)融资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4)充分考虑行业周转率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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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动产质押业务客户的条件


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稳定通畅,上下游企业知名度较高,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3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现在及未来主营货物。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客户认同度高、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专业进出口公司。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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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仓储单位的基本要求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股东方实力较强


2、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仓库业务量以及管理水平在当地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4、对于质押给供应链金融公司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承诺24小时不间断协助供应链金融公司选择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


5、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


6、有清晰的账册或仓储管理系统,对质押给供应链金融公司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


7、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和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8、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的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9、严禁选择融资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


10、严禁选择与融资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融资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


11、严禁选择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统一仓储公司,以防质押动产难以明确区分、难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


■ 整理 | 万联供应链金融学院

■ 来源 | 《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与投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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