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货权到货权管理的来龙去脉

中仓登 , 侯泽宇 , 2024-02-20 , 浏览:10151

“ 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的实物买卖以转让货权为根本。”                    ——联合石化新加坡公司法律部主任,朱启明(Brian Zhu)

 

“货权”,这个词对于市场上从事供应链金融和动产融资业务的参与主体来讲并不陌生,但是到底什么是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货权管理”又是什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这些问题也是此刻你在思考的问题,请继续阅读本文,或许答案尽在其中。

货权的概念与起源

货权的概念来自英国,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参考德国的大陆法系。因此在我国的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有所有权的概念而没有货权的概念。在英国法律中包含所有权(ownership),货权(property),产权(title)三个概念。在翻译成中文时,货权和产权可以互相替代。例如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中文翻译是“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权这个概念在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国内的贸易合同也大量约定使用《货权转移证明》作为货物交付的单证。在这个阶段,货权成为了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的行业习惯用法。

随着经济发展,货权的概念逐渐从贸易领域走向社会体系。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押记,即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该规定,设立了抵押的动产在转让时,虽然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抵押权可以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在动产交易中除了应约定所有权转移,还应考虑到动产上的权利负担,例如是否设立抵押。

因此广义的货权可以理解为包括货物所有权和权利负担。

在我国一些国家级政府文件中,也逐步采用货权这个概念,例如在《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 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和“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件中也提到货权。

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机关的文件中也出现货权的概念,例如在浙江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贸易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中要求“切实强化货权风险管控”;在厦门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厦门市属国企建立货权管理制度,控制货权;山东国资委在《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中也提到货权。

货权管理的概念和基本问题

1. 货权管理到底是什么?上文提到了货权可以理解为货物的所有权和权利负担,因此给货权管理下个定义:货权管理(control of title to goods)是权利人在特定的区域内对货物进行管控,在此基础上,对特定货物之上所设立的权利(所有权、权利负担)进行管理。具体来说,货权管理基于货物管理,涉及货物的所有权、交付、占有、付款、结算等。

2. 货权管理是不是就是货物管理?虽然两者相互联系,但不是一回事。货物管理是实现货权管理的基础,而货权管理则对货物的权利进行管理,两者的管理范围和重点不同。具体来讲:货物管理主要关注的是货物在没在、少没少?货权管理主要关注的是货物之上的权利是否清晰,目的是确保货物的权利得到合法保护,避免货物权利的冲突和损失。权利人是货权的权利主体,应尽早、主动、全面的进行货权管理,这是权利人实现货权管理的关键。

3. 货权管理根本上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货权管理根本上解决的是货权风险问题,防范恶意第三人,保障权利人的货权不被侵犯,货权风险具体表现为货物重复质押、一货多卖、一货多押等风险。

4. 货权管理集中在哪几个方面?在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的过程进行存证,了解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货物的真实性、确定货物存放地(仓库)信息、和货权的完整性,并且自证履行了谨慎性义务。在交易过程中,有效交付并持续占有,对交付占有行为进行存证。将货权在第三方平台登记公示,线上线下联动宣示货权。在交易完成后,货权转移给下游的证据链要保存完整。货权管理就要把上述的每个环节都做好,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着一个难题,一方面此类工作经验不足,另一方面运营人员跟不上、成本高,因此找到专业的团队和工具很重要。

货权管理的三个手段

控货管理:通过建立货权管理制度,对仓库、货物、出入库和盘点等行为进行管理。目前市场上多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新技术实现了对货物的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或通过电子货权公示牌手段加强现场管理,基本做到了对货物的有效控制。但控住货并不意味着权利必然成立,控货只是控货权的基础。

登记公示:在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权公示,劝退善意第三人,实现货权的排他性要求。但是登记不能对抗占有,仅是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2016)最高法民申1514号裁判文书中,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因为进行了有效的第三方登记公示,依法取得了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登记公示是货权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证据管理:实际业务中货权总在变化,因此货权管理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记录货权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行为,形成有司法效力的证据。同时证据“上链”国家级区块链,依托国家公信力、技术公信力保障存证数据的信息安全。(2021)最高法民申1855号裁判文书 中,最高法认为:《货权转移证明》《货物转让通知》《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书》等内容不能证明取得了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货权管理不仅要对文书证据管理,更要对货权转移的实际行为进行证据管理。

相关企业、金融机构、产业集群和各地方政府部门都在积极开展货权型供应链金融,保障自身权属安全,整个过程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货权管理。

作者:侯泽宇 付晋轩 李娜

编辑:侯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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