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二醇或成为融资性贸易、国企腐败、供应链金融基础风险的高发区

保理和供应链法律前沿 , 田江涛 , 2024-08-03 , 浏览:3503

供应链金融中,大部分提起融资性贸易往往会和钢铁、煤炭、粮食等日常司空见惯的货物大宗类贸易相关联,但根据笔者最近研究了解发现,融资性贸易其实广泛存在,在一些小众的大宗贸易中也是广泛且长期存在,比如乙二醇,这种化工原材料因为储存方式以及交割方式特殊性,往往会涉及到非标准仓单,这就使得其更容易成为融资性贸易的温床,而且这类融资性贸易还常常与国有贸易公司、国有供应链公司的行贿受贿、利益输送、违规失职等行为以及民企造假行为紧密结合。

因此,目前看乙二醇大宗已成为融资性贸易的高发区,而且还会长期与国企高管腐败行为交织在一起持续存在,值得相关部门关注。以下笔者简单谈几起围绕乙二醇融资性贸易、国企腐败、民企造假行为的案例。

一、上海普天与银鸽投资乙二醇融资性贸易大案

2014年9月至11月,央企中国普天旗下的上市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天”)因与多家贸易壳公司操纵虚假贸易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6名高管被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办,上海普天最终退市。

殷鉴不远,中国普天本应引以为戒。可谁能想到,仅仅3年后的2017年,中国普天旗下的另一家子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重蹈了上海普天的覆辙,而这一次,竟然给中国普天造成了高达11亿元的国有资金损失。

孟飞的银鸽投资和央企中国普天在上下游的乙二醇等大宗贸易中,采用以下这样一种方式:每年超过20亿元的原材料,被上市公司用商业承兑汇票从央企手里买走,卖给第三方的小型贸易公司;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往往是同一天签署,左手买入,右手卖出,转手就是巨额差价。整个贸易过程中,不仅货物没有出过仓储平台,用来承兑的商票也是在到期后甚至逾期后,从链条中某一个环节的企业拆借一笔资金,1-2天之内循环结算,完成所有贸易环节,形成完整的闭环贸易。

交割方式为张家港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自提,结算方式为承兑汇票,这是裁判文书网上公示的虚构贸易案中最典型的方式之一。

据公开信息显示,举报人掌握大量证据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每年超过20亿元“融资性闭环贸易”,仅不到三年时间就造成累计高达11亿元国有资金损失。

二、“中拓系”乙二醇融资性贸易大案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持有场外衍生品头寸最多的是“中拓系”(中拓(福建)实业公司为代表)在“场外期权爆仓”事件发生后,因涉及金额较大,公安部门迅速介入。据《红周刊》了解,“中拓系”实际占用了66亿元资金未归还,实际控制人陈志涉嫌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等多项罪名,在不久前被上海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中拓系”造成的风险为何有如此巨大?《红周刊》获得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两家大型上市国企、一家化工业头部上市公司的多位管理层员工、骨干被“中拓系”贿赂,配合完成了看似天衣无缝的融资诈骗链条。

一般来说,大宗商品市场上,大型原材料厂商、实体企业是关键角色。陈志的贸易融资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中国金山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夏森、业务一部业务经理孙振国,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中化销”)合纤原料处主管于淼、中化销上海公司总经理居刚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的支持——公开信息显示,金山联合贸易是上海石化(600688.SH)的控股子公司,后者是中国石化(600028.SH)旗下企业。同样,中化销也是中国石化的子公司。

《红周刊》获悉,陈志和夏森、于淼、孙振国等共谋,伙同中化销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梅海良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PX境外采购价高于境内销售价、正常经营必然亏损的情况下,“违规将‘中拓系’公司纳入中化销公司PX、PTA、乙二醇(MEG)的境内外贸易链”,再以金山联合贸易等国有企业的名义,开立信用证在境外采购PX后,以赊货方式把购买的PX交给“中拓系”加工成PTA在境内销售,但销售款没有及时归还提供信用背书的国企,而是由陈志支配,直到信用证到期时才归还,通过该方式“反复套用信用证项下的巨额国有资金”。

2020年8月,上海市嘉定区纪检委通报,中石化体系下8人被查,包括夏森、于淼、孙振国、梅海良等,通报没有披露导致被查的具体问题。

之所以被查,一定程度上和从“中拓系”收贿有关。《判决书》显示,陈志支付给夏森4680万元,支付给孙振国1376万元,支付给于淼约200万元,给梅海良665万元……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行贿受贿。在陈志被起诉后,夏森、于淼、孙振国等人被另案处理。

大约在同一时期,金山联合贸易的母公司上海石化亦发生大规模人事更迭。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9月~12月,上海石化总经理史伟、副总经理兼董秘郭晓军、证券代表丁永辉,监事会主任左强、监事李晓霞、监事范清勇全部离职,公告中披露的离职原因大多是语焉不详的“工作职务变动”。

三、乙二醇大宗中非标准仓单的提货危机

在银鸽投资与普天国际进行虚假融资性贸易的过程当中,其所有交易货品乙二醇名义上的罐装存放地点都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或“张家港长江国际”)。同一批量根本不存在的货物被多家公司以虚假贸易的形式重复、循环使用。但由于银鸽投资乙二醇贸易数额过于巨大,导致了张家港保税区仓库乙二醇爆仓事件。2019年同一阶段,先后有10家单位携带虚假贸易中涉嫌伪造的乙二醇提货单据前往仓库提取货物,长江国际拒不同意提货的要求,导致乙二醇货链出现缺口。9月24日,长江国际收到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单》。保税科技在公告中透露,“造假”的主体是“有关贸易商”。上市公司称,已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了长江国际的印章及工作人员的签名样本,以供公安机关鉴定。

四、票据等需要证明基础交易存在的纠纷中,乙二醇业务也屡见不鲜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持票人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受让票据,所以从证明责任角度,原告需要承担其究竟是基于何种原因受让票据的情况。实务中,乙二醇这一标的,由于储存方式特殊,交易过程往往采用仓单指示交付,乙二醇货物并没有实际发生物理位置上的位移,不需要提供物流单据及其他运货凭证,已经成为持票人伪造交易背景的不二之选。

当前司法裁判中共有164件票据纠纷选择乙二醇作为受让票据基础标的,其中有90余件案件都发生在恒大等地产公司暴雷后的2022年后,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乙二醇上下游交割方均为关联公司,并且交割仓库也是张家港等等地的特定几个仓库,有关交易是否存在相互串通,值得行业关注。进一步拓展,类似保理、存单质押、大宗商品融资租赁等供应链金融板块,吾辈供应链金融从业者,也应当严格审查基础交易业务的真实性。

五、对乙二醇交易的看法

总之,融资性贸易能存在于各类货物贸易中,但乙二醇化工类融资性贸易因为贸易物品的特殊形态、储藏方式原因,比粮食、钢材、煤炭这些大宗贸易更容易出现融资性贸易行为,此类虚假贸易行为还常常伴随着国企高管行贿受贿、利益输送、违规失职等行为,有些情况下因为乙二醇等化工类产品行业存在很多不正规的非标准仓单,贸易链条的不少不法主体还会积极参与伪造非标准仓单等虚假贸易相关凭证。

国资委74号文第八条“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仓单具备金融产品的属性,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仓单。标准仓单交易要参照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管理,强化业务审批和准入审查,严格控制规模,严控恶意炒作和投机行为。非标仓单交易虽“三流”齐备,但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掌握货权,存在较高风险,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非标仓单交易,确有特殊理由的要报集团审批。”

看来,国资委74号文第八条也是不少大案的血泪教训总结出来的啊。

参考文章:

1、《解密“中拓系”融资诈骗套路:混入国企供应链是关键,无货贸易藏风险,中石化、上海石化等公司多位关键岗位员工被拉下水》

2、《一个河南隐形富豪诈骗犯,凭一己之力,搞垮两家国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金融业务中心 秘书长

德和衡上海办 权益合伙人

金融业务一部主任

德和衡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

田江涛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保理及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田江涛律师还是上海物流学会会员,并为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复杂保理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服务的顺丰体系、壹米滴答体系、传化集团体系、立白集团体系、物产中大体系等十几家大中型物流及物流相关产业供应链金融客户,针对物流供应链金融所涉及到的法律、风控问题做专题研究工作。

他专注于服务保理和供应链法律服务,与上海、广东、深圳、广州及浦东新区等地保理及供应链金融行业协会建立深入联系,每两个月为上海地区保理行业同仁提供一次风控培训,参与培训几千人次;累计为近百家保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几十件保理诉讼案件;发表保理及供应链金融问题研究文章几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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