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8月1日实施,首当其冲影响物流业!网络货运被叫停税收返还,企业该如何应对?
编者按
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实施,此举将对物流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首当其冲,就是会对现有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造成冲击,倒逼行业属地化、规范化和数字化产业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纳入审查框架之中,使其充分尊重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律,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实施,此举将对物流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首当其冲,就是会对现有网络货运行业造成冲击,倒逼行业属地化、规范化和数字化产业发展。
目前各地的网络货运园区,之所有能够生存的空间,主要还是依赖于地方上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所谓的“税源地”和“税收洼地”的概念。但这样一来,其他没有出台政策地区的物流税收则会被动的流失,物流竞争力自然也随之跟着下滑,进而导致生产、贸易等产业发展动能缺失,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非常不利。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将对网络货运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第一,将倒逼现有的地方性税收政策退坡,直至形成公平竞争,此举将加速网络货运行业的属地化发展。例如,基于对多式联运数据的统筹和供应链安全的考虑,行业大概率会由央企和地方国企下属的供应链或信息化公司下场统筹,形成每个省“1个省级监管平台+3~5个结算平台+一批合规网络货运平台的”的新格局,来助推行业的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这样一来,也能进一步释放物流数据要素的产业价值,这才是网络货运的长远发展之道。
第二,某些网络货运等物流企业曾经享受或正在享受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将要受到影响。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已有多个地方响应政策号召叫停了税收返还,全面清理违规税收优惠财政奖补;这对依赖税收返还奖补的网络货运平台来讲,将是一场巨大的冲击!比如,江苏某家物流企业因为拿了政府的补贴资金,但没有完成约定的条款,被要求退还2400万元。
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
今年以来,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明确要求严查各地出台的违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202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涉税的招商引资政策都已实质性暂停,不再承诺新的奖补措施,即使是以往已经承诺的措施,也暂停实施。而这一切或都与国务院从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根据这项条例明确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针对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明确规定纳入审查范围: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上述内容可见,该政策提到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不得给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据万联网了解,诸多招商引资通过拟入驻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洽谈,通过核定征收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来实现企业落地。税收奖补对很多城市来讲是招商利器,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招商模式和企业布局产生影响。
以网络货运行业为例,该行业对于税收洼地和税务奖励高地尤为推崇,甚至不少网络货运企业为了跟上税收政策奖励,还会根据各地方推出的奖励政策选择落地的城市,比如某一段时间广西特别被看好,大家一股脑涌向广西发展;今年年初《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出台很给力,一些企业又追逐去往内蒙古开新公司;后来天津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又有很多网络货运平台去当地开分公司等等。企业是逐利的,毕竟地方政府给减免和减半征收以及税收返还确实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企业成本。
但在新条例实施背景下,多地已经开始优惠政策清理。例如:
上海发布了《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要求立即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面禁止“税收优惠政策”招商行为;江西2025年前全面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浙江要求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曾经的“税收天堂”霍尔果斯,在税收优惠清理中也只保留了“五免五减半”政策等。
网络货运缘何靠“补贴”?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网络货运企业已经突破三千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网络货运这个新兴行业,可谓是巨大危机,或许一旦全国普遍实施将迎来大批中小弱的网络货运企业倒闭。
据万联网了解,国家对网络货运企业的补贴包括税务补贴和资金补贴。此前网络货运上市企业维天运通(品牌名“路歌”)披露的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前9个月,公司获得的与数字货运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为:9.16亿元、11.93亿元、17.72亿元以及13.12亿元,政府补助的营收占比维持在25%到28%之间。
对此,路歌董事长冯雷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称:“由于历史原因和税收政策与网络货运创新模式不匹配,导致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实际增值税负畸高,远超合理税负,出现税负毛利倒挂现象。从源头上来讲,所谓的政府对网络货运的税务补贴是对交多了的增值税进行弥补的行为,这是产业结构问题所导致的网络货运这个环节重复纳税。”
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网络货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达9%,即使算上地方财政奖补,实际税负也远超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3%的营业税,更远超任何业态的交通运输业实际税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为网络货运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这种补贴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目前,关于对于网络货运税务层面的支持包括不限于:
第一,增值税方面,完善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规定,符合公告规定的情形下,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承运人可以将采购的成品油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货运企业的税负。
第二,司机个人所得税方面,为了减轻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由货运司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三,税收征管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发票提供便利。
此外,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网络货运企业的资金补贴主要是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给予综合奖励。具体来说,对于行业综合贡献突出的网络货运企业,按销售收入4.8%给予综合奖励。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与清理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相关的行业较多,以影响最大的网络货运行业为例,在政策返税、奖补全面取消后,事实上后续监管也需要同步考虑更多的具体可行的税收减负操作。比如,在今年5月中物联对物流企业及网络货运企业的税收负担调查中,就提出推动网络货运企业税收负担合理化的几条可行性政策建议:
1、优化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发票政策。
2、推动增值税进项合理抵扣政策落实。
3、考虑将充电费、加气费等能源费用、车辆购置、维修保养等成本项纳入网络货运进项抵扣。
4、以数据控税:在保证业务信息真实有效、在途轨迹精准可查、历史数据可追溯等前提下,将平台业务数据与交通、税务等部门打通,将平台支付承运方的支付凭证与真实业务轨迹进行对比,从而实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运费成本支出。
网络货运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逐步退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必经之路。而财政奖补政策被取消,网络货运平台也将面临着全额负担增值税销项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而导致大量网络货运企业无法继续开展业务,甚至面临关停、破产的境地。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市面上三千多家的网络货运平台良莠不齐,其中问题主要出在三大类型的“网络货运企业”身上:第一类是认定为虚开发票的企业,没开展具体;第二类是表面上符合网络货运的规定,但实际上也并没有真正开展业务或者落实到网络货运实质上去的企业;第三类是争议比较大的撮合型平台,尽管这些平台说自己也是按照网络货运管理办法来约束自己的,但实际上,其并不符合网络货运特征,也就是并没有对网络货运进行全流程管理。
根据“二八”原则,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只有20%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而剩下的80%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淘汰。现在公平竞争条例的正式实施就是将这种行业共识显像化为压力,逐步推动网络货运摆脱对政策的依赖,优胜劣汰、健康发展。因此,网络货运平台等物流企业应该尽快顺应形势,调整策略,以适应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首先,密切关注政策稳定性。主要依赖于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网络货运企业等需要警惕政策风险,调整业务模式,注意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和前瞻性;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最好能和国企供应链平台和信息公司形成合作、双赢。
其次,严格遵循业务真实性。具有真实业务是开具发票的基础,也是取得财政返还的前提。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具有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资料、涉税资料的留存;需特别关注销售方是否存在代开、挂靠等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的说明文件、相关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再次,树立公平竞争的发展理念。物流企业本身也要通过优化自身的供应链管理,加大自主研发创新,来提升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发展。
附《条例》全文如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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