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6758.92万元!上海某老牌国企涉“虚构贸易”背景,大额外汇罚单剑指违规
外汇领域出现开年以来的一则大额罚单,剑指外汇市场违规行为。近日,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汇入资金被处以罚款6758.92万元。从违反行为来看,业内认为,一大可能性是该公司在办理货物贸易汇入汇款业务时虚构贸易背景或未能提供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导致外汇收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
上海国企大额外汇罚单剑指违规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日前发布的消息,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汇入资金被处以罚款6758.92万元。相关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条。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1988年06月22日成立的超36年的老牌国企,法定代表人谢兵,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等。
从违反行为来看,业内认为,一大可能性是该公司在办理货物贸易汇入汇款业务时虚构贸易背景或未能提供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导致外汇收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七条则提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从罚单来看,上述处罚案例违背了外汇收支的真实性, 而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即: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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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原则包括:
1、贸易背景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2、外汇收入: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
3、外汇支出: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4、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此外,B、C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企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C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业务,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另外,企业需要关注问题还有:
(1)对于退汇时间间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实行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改革试点企业免于在外汇局登记,可到银行直接办理。银行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
(2)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如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企业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前述业务。
总之,在从事外贸业务时,监管合规红线不容践踏。
凸显监管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真实性审核要求
此次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罚单之所以受到市场关注,一方面在于其罚款金额巨大。据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分析,高达约6758万元的处罚,意味着违法金额至少在亿元以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与常见的外汇“违规汇出”不同,此案例则涉及资金汇入,凸显监管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王志毅表示,过去企业常通过虚假汇出转移资产,例如离岸转手买卖案中的逃汇,而本案聚焦“违规汇入”,反映监管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严厉打击违反犯罪活动是2025年上海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了2025年上海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关于2025年上海外汇管理和服务重点工作,会议特别强调,将全面加强和完善外汇监管,强化外汇业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来源:上海证券报、智汇大叔等,万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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