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今日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实施 金赛波律师、前交所周雅:还远远不够

万联网 , 曹雪艳 , 2020-09-01 , 浏览:3779

7月14日,由国务院签署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开;9月1日、也就是从今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这对改善应收应付账款的及时处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来说是颇具意义的事情。


但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所保障的权益真的能顺利实现吗?从7月到9月,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对《条例》的认知有何差异呢?在具体落地上,《条例》所列又将面临哪些问题?万联网采访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金赛波和前交所供应链业务一部总经理周雅,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意义和落地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独到见解,但其有一点认知是相同的:仅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及时支付是远远不够的,配套的相关措施必须跟上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金赛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性质


专家简介: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来一直从事担保物权法和票据法方面的专业研究,在信用证法律和实务领域的成就突出,是银行保函纠纷处理方面的专家;此外,金律师还是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的制订的参与者和推广宣传者、银行法律实务方面的专业书籍作者和专业培训课程的讲员。


与以往的相关政策有很大的一个不同点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由国务院签署并下发的条例,而以往的相关办法或条例、如《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则是由工信部下发,金赛波律师表示,相较工信部、银保监会、央行等下发的办法等,由国务院下发的《条例》规格更高,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性质,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在适用对象上,《条例》针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给出了相关定义(即“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条例》第六条强调,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金律师认为,无论是从适用对象的定义还是从《条例》所针对的企业服务来看,其适用范围都非常广泛,囊括了各种类型、不同产业内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所处的各个行业几乎都能适用《条例》所列规定——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此外,在具体制度上,《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金律师认为30日至60日的规定相较国际上常见的90日规定而言更严格,而依据《条例》的法律属性来看,如果企业制定的合同不符合规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尽管如此,金律师仍强调,从《条例》制定的处罚措施来看,无论是审计监督、企业评估还是建立测试平台等,都属于行政措施,而推动企业应收应付、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措施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如针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纠纷建立快速、有效、公平的司法审判,通过完善的法律条例对不遵守《条例》的企业采取法律诉讼等惩治措施。金律师通过列举其参与最高法院关于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司法解释的起草进行了补充说明,他表示,国家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不得收取保证金,但在实际中很难真正落地,金律师在2012年受最高法院民的邀请,就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司法解释的起草、建议稿及该司法解释的后续修订版本提交和提供了相关资料和意见,最高院关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这一法律的生效和实施,就为国务院有关不得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得以落实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因此,《条例》所列规定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周雅:大型企业已经开始行动,但相关配套措施仍亟待完善


专家简介:周雅,前交所供应链一部总经理,供应链金融科技和资本市场资深专家;从业经历覆盖特大型央企总部资本市场和供应链管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和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创新,首创市场N+N集合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含商票ABS)。


作为国内知名的供应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前交所的业务涉及保理资产、应收账款等多个领域,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都有密切往来,对《条例》所造成的影响有深刻感知。周雅表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企业定义、30至60天账期、大型企业确权、处罚等条例颇受市场关注,其与工信部于2019年9月起草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是一脉相承的,对中小企业而言,《条例》是为其权益再加了一层保障,对于今后其无论是与大型企业协商账期、或是利用《条例》的监督措施进行投诉等都有益处。


但是,另一方面,大型企业对《条例》的态度并不是特别积极。周雅表示,尽管有不少央企已经在针对《条例》做传达和处理,仍有部分大型企业表示《条例》所列难以实现、难以落地,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有少数大型企业是采取与中小企业改签合同、修改合同条例的手段来应对,而这种修改有可能是与《条例》所望的结果相悖,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周期可能更长(注:这与金律师在前述采访中所透露的不合理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也有关联)。


周雅认为,这种结果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账期过长并非能用是某一方的过错这种简单结论来概括,不少产业链的三角债现象较为严重——在竞争激烈的众多行业中,三角债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属性及企业之间的互保所导致的,比如随着某种生产材料流转的路径形成一个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资金拖欠问题,就可能形成产业链上的三角债,如医药行业的下游是医院,其社保结算等的回款本身就较长,必然会对上游的医药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周期造成影响,这是其行业自身的痛点所致;此外,在信贷收紧的时期,融资渠道渐窄,无论是大型企业抑或是中小企业,都有可能面临资金问题,从而导致账期的拉长。周雅强调,一些大型企业其实并不是产业链的最上端,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源头出发,如开放一些更多更完善的融资渠道和路径给城投公司、地产公司,他们的资金更流畅才能让中小企业回款更快。周雅表示,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条例》的施行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如果仅作为一个孤立的条例而没有配套措施的话,效果可能不够理想。


对于前交所这类供应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而言,其早在《条例》出台前就一直致力于推动产业链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周雅介绍道,在B2B领域,只有整个产业链都畅通,才能真正保证中小企业的资金畅通,所以前交所一直致力于从源头拉动整个产业链,无论是供应链票据还是保理云、标票云等产品和系统,都是通过商业信用流转来解决产业源头的融资问题,从而助力产业链的资金畅通。“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让这个事情变得更有意义。”周雅强调。


(广东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平台一览)


在采访过程中,金赛波律师与前交所供应链一部总经理周雅都一致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需要配套措施来辅助实施,而万联网记者获悉,目前,湖南省、广东省等已相继展开行动支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落地:广东省在此前“广东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平台”的基础上,广东专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广东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平台”(http://968115.cn/register/),9月1日正式开通上线;依托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的投诉系统也于8月末上(网址:http://www.smehn.cn/web/province/Breach/BreachIndex.aspx),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此类投诉系统进行投诉。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已对《条例》高度重视并展开行动,而后续政府是否会出台更多相关配套法律或举措支持《条例》的落地施行,万联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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