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有“漏洞”| 专家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颁布一周年

万联网 , 冯荦许书川肖海  , 2021-09-01 , 浏览:6246


2020年7月14日,由国务院签署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情公开,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项条例的公布对改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情况、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对部分大型企业带来了压力。至今为止,《条例》已颁布一周年,支付条例的执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今天我们邀请到多位供应链金融专业人士点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颁布一周年(本文第二部分)。


经过万联网记者采访专家获得的消息,条例至少有两项“漏洞”,其中之一是核心企业依旧可以“以贸易纠纷为借口,在不启动司法程序前提下,拖延付款;或者用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付款条件、付款账期”。其二,“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知道自己的权益,主张60天以内的账期,不然就是放弃此权益。”换言之,即目前的政策中缺少严禁国央企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与《条例》不一致的合同和商业协议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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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再次回顾条例 重温要点内容


《条例》共有29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重点关注的内容有:《条例》第八条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条例》第十条提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对拖欠款项的企业,条例明确了一系列的监管和惩治措施。《条例》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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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家深度剖析《条例》 预测未来发展态势


针对《条例》在现实中的应用,往往会遇到一些难点。比如,核心企业在无法或不想遵守30天/60天的期限规定的话,可能会想办法规避支付条例条款。针对此问题,天津商业保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彤对万联网记者表示:


一、近年来,政府和一些央国企、大企业也在尽自己的努力去保障或支持供应链整体的发展,除了条例的出台,国企、事业单位也在加强预算管理,整体情况在好转。


二、但是,经济下行,经营性现金流压力、流动性差、账期延长等是社会性问题,核心企业也不例外;何况核心企业还面临降负债的压力,难免会出现不得不通过贸易占压部分供应商资金,改善现金流,并为预算管理留出空间的情况。


三、因此,基于央国企现实面临的困难,央国企还需要时间平衡自身的诉求与预算管理的改良、支付习惯的改变。


四、所以,尽管条例已出台,但一段时间内还会有一些问题,例如个别企业为了规避条例约束,他们会以贸易纠纷为借口,在不启动司法程序前提下,拖延付款;或者用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付款条件、付款账期。


五、总结来说,国务院令本身不能改变经济与经营的现状,只能调整预算的顺序,但这一步对中小企业已经是高度体谅与政策倾斜了。


六、进一步来说,条例的出台和慢慢落实,对实体经济和供应链金融的长远发展都有深远意义。一方面,条例约束的是基础合同,供应链金融改变不了基础合同,所以核心企业无法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规避条例规定的30天/60天期限约束,因此条例能有效地防范核心企业借供应链金融名义拉长账期、再以供应链金融剥削中小企业,这对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长远发展有深远意义——核心企业高负债(包括隐性负债)有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核心企业根据预算去调整合同账期,可能造成行业习惯的改变,让潜规则从暗到明,这是好事:账期明了不代表账期一定会短,所以一些靠潜规则的供应商会接受不了明规则,不得不淡出,相当于对供应商资质做了一次优胜劣汰,更符合经济规律,也为供应链金融筛出了一批好企业。


深圳市蕙臣信用创始人兼CEO张遂泉也表示:“从合同法来看,这个账期是有约束力的,既然签了,就要信守。支付条例只是法规性规制,但它可以辅佐法典的执行。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知道自己的权益,主张60天以内的账期,不然就是放弃此权益。当然事后如果大企业未履约,也可以向中小企业保护协会申诉。这是一个“漏洞”,商务部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发布严禁国央企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与《条例》不一致的合同和商业协议,不然很难执行”。不过,随后张老师还补充到:“如果真要打官司,可能导致大公司的声誉受损,而中小企业则是业务受损。所以对大企业来讲,目前全靠自律”。由此可见,条例效果还是不理想的,大企业病仍然普遍存在,并没有改变它们的合同信用内容。


虽然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条例》对中小企业来讲意义重大。万联网早前曾采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赛波律师,金律师表示:“无论是从适用对象的定义还是从《条例》所针对的企业服务来看,其适用范围都非常广泛,囊括了各种类型、不同产业内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所处的各个行业几乎都能适用《条例》所列规定——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但金律师也强调,从《条例》制定的处罚措施来看,无论是审计监督、企业评估还是建立测试平台等,都属于行政措施,而推动企业应收应付、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措施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如针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纠纷建立快速、有效、公平的司法审判,通过完善的法律条例对不遵守《条例》的企业采取法律诉讼等惩治措施。


列举判例透析《条例》 为相关纠纷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拖欠中小企业货款,逾期利息损失该如何计算?此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辽宁省某地开发区住建局以18%年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辽宁省某地开发区住建局与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为住建局下属的某净水厂工程供应工艺及高低压电控设备,价款1200万余元,并约定了付款进度。合同对XX公司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对某住建局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所供设备经验收合格,而住建局有490万余元货款一直拖延未付。


法院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住建局未按约定向XX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住建局支付XX公司货款49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14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0万余元为基数,按照18%的年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利息计算过高等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XX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时段利息的主张,南京中院根据XX公司二审陈述意见对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驳回了住建局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过去,在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债务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缺乏统一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了明确依据。该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LPR的4倍,更为有力地保障了实体经济领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的利息也应以2020年9月1日为节点分为两个时段计算,即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020年9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如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只要该约定不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利息。


尾声


万联网记者近日获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释义》已经发行。据悉,此书是为了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帮助中小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准确理解和执行条例,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司法部组织编写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逐条解读,可作为各地各单位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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