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票货分离”迷雾:融资性贸易虚开专罪限缩后,合规底线怎么守?

万联网 , 毛莉 , 2026-07-02 , 浏览:44

在当前的商业实践中,融资性贸易因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隐蔽特征,长期处于法律风险的暴风眼。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是悬在众多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然而,随着司法理念的演进与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机关对这一罪名的认定正从机械的“形式审查”走向精准的“实质穿透”,为缺乏骗税目的的融资性贸易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罪与非罪边界。

??司法风向标:从“形式违规”到“实质危害”的认定转向

长期以来,在缺乏真实货物交易的融资性贸易中,企业为配合资金流转而开具发票的行为,极易被推定为虚开。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确立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以下列最高法公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为例,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开票主体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的“票货分离”情形下,法院明确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必须以“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核心要件。若行为人主观上仅为促成实际发生的买卖交易或配合融资安排,客观上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号

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当事人

张某、某企业、购货方、开票单位

风险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骗抵税款目的 / 罪刑限缩 / 2024司法解释

核心结构

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开票主体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

裁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应关注骗抵税款目的及税款损失后果。

【交易结构】

张某作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满足购货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以其他单位名义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交易具有真实的货物交付背景,张某的主观目的在于促成实际发生的买卖交易,而非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但公诉机关以张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开票主体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的成立是否以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为前提。

【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张某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2024年3月20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从主观目的和客观后果两个层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作出限缩。在融资性贸易场景中,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配合融资安排而非骗取国家税款,且未造成税款实际损失,则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典型意义/启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须以骗抵税款为目的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为要件,单纯配合融资性贸易的发票开具行为未必构成本罪;

2.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

3.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中如涉及发票开具安排,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避免涉刑风险;

4.发票合规管理是国企贸易业务的关键防线,必须确保票、货、款三流一致。

以上案例节选自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万联网即将于2026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供应链业务合规与法律实务白皮书2026》;这份白皮书凝聚了主办方的专业智慧与行业洞察,是企业开展合规业务的权威参考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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