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版国资“46号令”新规再落一省!国企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为何会被“终身追责”?

继潍坊、重庆等地之后,辽宁省国资委于近期正式印发了《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国资〔2026〕9号)。新办法把追责情形从旧版的11个方面71种,大幅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其中有一条特别值得关注——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将被严肃追责,这也是跟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底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的核心内容一脉相承。
46号令明确把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列为重点追责领域。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融资性贸易到底是个什么坑,为什么国企碰了就要被追责。
一、啥是融资性贸易?其实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融资性贸易,听起来挺专业,其实用大白话讲就是——以贸易为名,行借贷之实。
正常做生意,你卖货我买货,钱货两清。但融资性贸易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特别是在供应链业务中,融资性贸易往往披着“做大营收”、“深化上下游合作”的华丽外衣,但其本质却是脱离真实货物流转的“空转”或“走单”业务。
举个例子:一家国企A和一家民企B签了购销合同,A从B那里“买”一批钢材,付了钱;过几天又把同一批钢材“卖”给B或者B的关联公司,B再把钱还回来,中间多付一笔“利息”。整个过程中,货物可能根本没动过地方,就在仓库里转了一圈,甚至根本不存在。国企扮演的角色,本质上就是个“资金批发商”——从银行低息借钱,然后高息“借”给缺钱的民企,赚中间的利差。
从财报视角来看,这种业务能在短期内迅速做大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让上市公司的报表看起来非常“漂亮”。然而,这种虚假的繁荣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合规风险与财务黑洞。由于缺乏真实的货物交割,资金一旦在链条中某个环节断裂,国企就会面临巨额的资金损失。
国务院国资委早在2017年就发文定义过: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主要特征包括:虚构贸易背景、上下游是同一伙人控制的、货物根本不在自己手里、实质就是变相提供资金。除了融资性贸易,还有“空转”“走单”等变种——前者是压根没有真实业务,后者是有真实业务但你插进去纯属多余,不参与交付、不掌握货权、不承担风险。总之,不管哪种,都是虚假贸易,都属于违规。二、融资性贸易的危害有多大?动辄几十亿打水漂
融资性贸易最大的问题是什么?风险敞口巨大。
国企把钱借给民营企业,对方拿什么抵押?往往是那批“转来转去”的货物。一旦民企资金链断裂还不上钱,国企手里可能啥都没有——货不在自己手上,抵押物是虚的,打官司都未必能赢。
现实中这样的惨案比比皆是。
202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通报,内蒙古一家千亿级国企旗下的供应链管理子公司,因融资性贸易被查处,多名负责人被问责。无独有偶,安徽一家省级国企搞供应链业务,结果遭遇融资性贸易诈骗,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加起来超过50亿元。
再往前看,2021年上海电气发布公告,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大面积逾期,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83亿元,背后很可能就藏着融资性贸易和贸易空转的问题。
几十亿、上百亿的国有资产,就这样因为一笔笔“虚假贸易”打了水漂。这还只是经济损失,更大的问题是——这些钱是国家的,是老百姓的。
三、国企为啥明知故犯?业绩压力+利益输送
有人可能要问:融资性贸易风险这么大,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国企为啥还要搞?
原因无非两个。
第一个原因:业绩考核压力。国企有营收指标、利润指标要完成。搞融资性贸易,一笔资金倒腾几圈,账面营收就能翻几倍。你一年真实贸易做了10个亿,搞几轮融资性贸易,报表上立马变成30个亿、50个亿。数据好看了,考核过关了,领导面子也有了。
第二个原因:利益输送。有些国企领导明知故犯,甚至主动推动,背后往往藏着猫腻——收了人家的好处费,帮民营企业“拆借”资金。例如,此前辽宁省纪委监委2023年通报的典型案例里,省旅游投资集团原董事长仲维良,就指使下属企业违规开展煤炭、生铁等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辽宁出版集团原董事长杨建军,也对下属单位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失职失察。
2022年7月,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其搞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金损失7.2亿元,后被判刑16年半。
2023年4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锋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指其2007年至2022年间强行推动与私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损失6400多万元,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送上法庭。
2026年5月,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刘学武因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被双开。
以上这些案例都说明一个道理:融资性贸易往往不是单纯的经营失误,而可能是腐败的温床。
四、46号令+辽宁新规:终身追责,别想跑
正是因为融资性贸易危害巨大,国家这些年一直在收紧监管。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首次明确提出要对违规经营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在购销管理方面,明确将“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列为追责情形。
202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第46号令,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扩展到13个方面98种。融资性贸易被明确列为“集团管控”方面的追责情形之一。2026年1月1日起,46号令正式施行。
辽宁省的新办法,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将被追究责任。
追责怎么追?可不是写个检讨就完事了。办法对资产损失进行了严格的量化分级。单笔损失100万元以下即为“一般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面临扣减50%以下绩效年薪的处罚;而一旦损失超过1000万元,即构成“重大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将被扣减100%的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甚至面临免职、禁入限制等严厉的组织处理。
更重要的是,新规强调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对于涉及恶意利益输送、巨额国资流失的恶性违规,无论责任人是否调岗、退休,都将被一追到底。这彻底打破了以往“人走责消”的侥幸心理,让每一位参与决策和执行的供应链业务负责人都必须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起终身责任。五、给国企人的几句忠告
辽宁国资委的这一举措,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全国国资监管趋严的缩影。对于广大国企及涉足国企供应链业务的民企而言,这不仅是合规红线,更是业务转型的催化剂。
在未来的财报披露和业绩考核中,单纯的营收规模将不再是唯一的“遮羞布”。企业必须回归贸易本源,确保“四流合一”(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将合规风控嵌入到供应链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只有摒弃虚假贸易的诱惑,做实主业,才能在严监管的时代背景下,实现真正的高质量发展。
最后,对从事国企供应链业务的从业者们,我们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
第一,别拿“以前都这么干”当借口。以前是以前,现在是现在。46号令和辽宁新规已经把红线画得清清楚楚,再搞融资性贸易就是顶风作案。
第二,别觉得“上面让干的我就干”就能免责。新办法说了,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决策的,集体要承担责任,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投票的时候别光看领导脸色,得看看合不合法。
第三,别以为“我不知道”就能蒙混过关。新办法明确,企业有关人员对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了却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一样要被追责。不知道不是理由,该你知道的你就得知道。
第四,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融资性贸易看似能快速做大营收,实际上是在给企业埋雷。一旦暴雷,轻则赔钱丢官,重则锒铛入狱。为了那点账面数字,把自己搭进去,值吗?
说到底,国有资产是人民的财产,不是用来给某些人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的工具。46号令和各地特色新规的出台,就是要让每一个国企人都明白——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融资性贸易这条“捷径”,走不通了。老老实实做实业、干正事,才是正道。
当前,监管层对“空转走单”、融资性贸易等虚假贸易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国企供应链贸易公司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手上存量业务的风险点彻底排查一遍,把合规风控做扎实。然而,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理念懂但落不了地”的困境,不知如何在日常业务场景中实施标准化的风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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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