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支付”不能“一刀切”,哪些情况应当严禁?

万联网 , 许书川/毛莉 , 2024-07-09 , 浏览:3181

前段时间,工信部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由此可见,国家监管部门对于根治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顽疾、保护中小企业、敦促中央企业树牢契约精神的坚定决心。

近期,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假设与担忧,假设“未来禁止一些核心企业以商业汇票、电子债权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会产生哪些可能性?”

万联网与一些业内专业的财务人士、相关部门的高管就这个假设探讨了一些可能性,希望集思广益,共同保护中小企业与实体经济、促进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完善。

“非现金支付”本质是信用交易

首先,非现金支付方式本质是什么?

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供应链债务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具,本质是一种信用交易工具;客观来讲,从过去物的交易到现金交易,再到这种可以放大交易规模、形成杠杆的信用交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驱动力。

如供应链票据、电子债权凭证等信用交易工具的优势除了放大交易规模外,还可以传递信用,让各级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核心企业的信用,节省了中间多个环节的融资成本(中间环节融资成本降为零,最上游的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为与核心企业融资成本相近);进而,真正的实现了普惠金融,批量中小企业获得普惠支持,并且有核心企业承诺做保障,风险比纯信用贷款模式更低。

当然,反而言之,在经济下行期,杠杆也会带来风险的扩大,在信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过度使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例如:本身有资金冗余,但为了满足财务考核要求或者对金融收益方面的追求,刻意过度占用资金。又如:本身陷入资金困境,需要融资或下游支付资金,一旦出现资金断链,也会被动出现违约情况。前者显然是社会经济是种巨大的伤害,本质是社会公平与契约精神的问题;后者则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本质是经济动能、造血能力的问题。

在当前时期,监管部门关注信用交易过度使用的情况是必要的、必然的。

如果禁止使用商业汇票、电子债权凭证,核心企业有哪些选择?对各方会带来什么影响?那么,当一些核心企业无法使用商业汇票、电子债权凭证的时候,核心企业有什么选择呢?

第一种,依然是信用交易,依然有账期(如6个月内),那只能请中小企业等待到期支付。如果到期后,仍没有现金可支付,那就只能自己申请授信融资,给中小企业支付,资金成本可能由中小企业承担(通过现金折扣)。

第二种,如果“账期”都不能有了,那么就尽量不跟中小企业合作,跟有资金实力的大企业合作,可能是一些有融资能力的地方国企,那么这些地方国企承担的就是影子银行的角色,不符合监管要求,实现起来比较有难度。如果必须跟中小企业合作,那么只能支付现金了,但是要做现金折扣,转移资金成本。对于账上本就有现金的核心企业来说,将现金支付意味着损失理财成本/机会成本。对于账上没有资金的核心企业来说,只能是自己申请授信融资了。也可以选择不转移资金成本、不做现金折扣,仅由核心企业自己承担资金成本,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针对两种情况会有什么后果呢?

针对第一种情况,对于一些实际账期需求确实超过监管规定范围(如6个月)的领域(如医疗、基建、房地产)来说,核心企业不能变相通过商业汇票或电子债权凭证延长付款期限,对中小企业是利好。相反,对于一些实际账期不需要那么久(核心企业现金循环周期好)的领域,中小企业则丧失了提前收回资金的融资工具,供应链现金流会恶化,从可以当天融资拿到钱变成6个月才能拿到钱,交易规模会缩减。

针对第二种情况,对中小企业来说,钱是提前拿到了,大大改善了供应链现金流,但是核心企业未来多少会对与中小企业合作产生抵触情绪,毕竟丧失了市场地位原有的谈判优势与资金配置(理财、投资)优势。对实体经济整体来说,中小企业现金流改善了是好事,资金资源配置从集中在核心企业手上交到中小企业手上,是好事还是坏事也要分情况而论,对社会有高价值的核心企业占用更多资源对社会经济是有好处的,相反则应释放资源给中小企业。

非现金支付不能“一刀切”

综上所述,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去限制使用“商业汇票、电子债权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信这也是为什么近期国资委内部文件没有公开发表的原因。

首先,对本身下游回款情况比较好或者现金比较充裕的核心企业,应当尽量缩不合理账期,减少非现金方式支付,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对本身下游回款较差的公共领域的核心企业(如城投),可以允许其对上游有相近的且合理的账期,允许其开具或转让商业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帮助中小企业提前获得资金。并且,要从根本上挖掘经济新动能,改善造血能力,解决政府、社会的消费能力、付款能力。

第三,对于其他经营差,没有造血能力,靠信用支付续命的,如无必要,可让市场选择优胜劣汰。

而不管什么类型的核心企业,都不允许变相拉长付款期限至监管要求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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