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是一回事?不对,一边是防不胜防,一边直接进牢房,国企到底该怎么活?

万联网 , donna , 2025-08-27 , 浏览:108

最近,我们走访了不少国企供应链公司,发现大家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的区别。虽然这两者看着很相似,但实则一个是温水煮青蛙,一个是直接踩地雷。

今天我们将从本质区别、法律责任和防范策略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份清晰的生存指南,记得转发与你共事的小伙伴一起学习哦~

一、双生陷阱: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的四大本质区别

(一)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不同

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违规业务,核心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或增加交易环节,变相提供资金支持,本质是融资并获取利息收益,部分国企通过此方式盘活闲置资金。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融资性贸易的标准包括:形成封闭资金回路;无真实货物流转;违背商业常理;各方赚取固定收益而非商业价差。

虚假贸易则是不具备真实商业实质,通过虚构交易对手、伪造单据等手段,以实现套利套汇、虚增业绩、逃税、骗取补贴、冲击500强排名等目的,多与违法违规获取利益相关。

(二)交易结构与参与主体

融资性贸易通常为虚构贸易背景,或部分存在真实货物需求和物流活动,参与方主要目的是融资而非欺诈。从参与方来看,融资性贸易涉及出借方A、通道方B(国企居多)、借款方C,所有参与方都希望贸易顺利进行。在公开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的司法案例中,参与主体多为国企、上市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开展变相借贷。

而虚假贸易则是完全虚构交易,没有真实货物流转,或者物流安排多为障眼法,如短距离运输或虚增价格,参与方有明确的欺骗意图。从参与方来看,虚假贸易可能只涉及一个或少数几个实体,他们之间有前期协议或共谋。在公开被定性为虚假贸易的司法案例中,参与主体既有国企也有民企。但国企多为完成业绩指标,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的经济数据表现,满足地方政府或者上级部门的考核要求,增强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而民企则更多偏向于通过虚假贸易来骗税款、骗补贴、套利套汇等,所以总体来说从事虚假贸易的民企更多一些。

(三)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融资性贸易本质是一种变相借贷行为,以贸易形式掩盖真实融资目的,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从事金融借贷业务。融资性贸易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犯罪风险。例如,企业以贸易名义向其他企业收取高额利息,超过法定利率标准,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但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有最高院领导提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虚假贸易则是一种非法行为而且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它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单据、空转资金等手段骗取利益,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为虚假贸易违反了《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多项条款,属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犯罪行为。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处罚(如追缴税款、罚款)、市场禁入(如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制裁。此外,虚假贸易还可能触犯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

(四)行业表现与识别特征

融资性贸易高发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因为这类业务往往涉及资金密集、货权失控,国企不控制货物,全靠上下游良心回款。比如农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其典型特征包括:交易价格偏离市场水平;货物未实际移动或始终存放于第三方仓库;交易链条形成闭环;各方不承担市场风险。

虚假贸易多见于制造业、农业等各行各业,典型表现为:完全虚构的货物和不存在的交易;伪造单据和公章;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完全不匹配。

二、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后,国企与国企领导将面临什么惩罚?

(一)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后,国企与国企领导面临的惩罚

如果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对于国企来说,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合同被认定无效:融资性贸易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资金提供方只能收回本金和法定利息,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2、资金损失风险:如果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国企可能面临资金损失;

3、监管处罚: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十不准”规定,可能受到监管通报和处罚。

对于国企高管来说,可能面临以下责任:

1、纪律处分:可能受到警告、记过、降级等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等。

(二)被认定为虚假贸易后,国企与国企领导面临的惩罚

如果被认定为虚假贸易对于国企来说,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巨额罚款:如东方集团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声誉损失:公司声誉严重受损,投资者信心下降;

3、融资困难:金融机构可能停止授信,融资渠道受阻;

4、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可能因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

对于国企高管来说,可能面临以下责任:

1、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多项罪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受贿罪等;

2、市场禁入:如东方集团实控人被罚10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时任董事长被罚5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

3、追缴收入:违法期间的收入可能被追缴。

三、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玉米闭环融资交易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玉米采购合同》,随后B公司转售给C公司,C公司再售给D公司,最终D公司又回购给A公司。整个交易链条中,货物始终存放于辽宁某仓库未实际交付,四家公司仅通过《货权确认表》流转单据。法院认定这构成融资性买卖,理由如下:

①形成了“A→B→C→D→A”的封闭资金回路;②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相反;③玉米始终未离开仓库;④各方对“走单不走货”模式均明知。

案例二:乙二醇融资性贸易在G集团公司—H贸易公司—Z贸易公司—Y实业公司的交易链条中,乙二醇作为交易标的物,同样存在“走单不走货”的情况。这类化工类贸易因物品的特殊形态、储藏方式,比普通大宗贸易更容易出现融资性贸易行为。

(二)被定性为虚假贸易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东方集团160亿财务造假2025年4月,证监会公布对东方集团的处罚决定。这家民营企业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

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其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7亿元、48.65亿元、63.92亿元、8.25亿元,四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60亿元。证监会基于此开出合计3900万元的罚单。

案例二:某国企高管虚增业绩案徐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派在A公司担任董事长,为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销售业绩指标,与公司原总经理林某、原财务总监周某等人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通过与林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自买自卖”、或与多方开展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等方式虚增业绩。最终,徐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A公司2.7亿余元无法收回。

四、一些实在的风控建议:国企如何防范贸易陷阱

(一)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

1、强化货物流转监控:货物需特定化(如独立编码、专用仓库),留存交付全程的运输单、验收单、仓储记录。大宗商品交易中,可通过“线下标识+线上区块链存证”实现货权公示。

2、打破交易闭环设计:避免与关联方形成闭合回路,也避免过于依赖第三方仓储物流公司;合理设置价差,避免“低卖高买”的异常定价。

(二)完善合同与制度设计

1、明确风险分配: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买方需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禁止不验货、不担责等排除主要买卖义务的条款。

2、建立反舞弊机制:设立反舞弊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鼓励员工实名或匿名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强客户与交易管理

1、深化客户尽职调查: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等。

2、定期核对往来款项: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四)优化内部管控流程

1、建立价格管理体系:每家大宗供应链公司都应建立自己的定价模型,别家的模型、公共的指数只能作为参考。

2、加强员工风控培训:业务人员缺乏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或风控人员不懂行、没有深入了解业务是导致风控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树立正确风控意识

国企供应链公司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正视:贸易必然有风险,零风险业务等于零业务。关键不是逃避风险,而是测算风险收益比——赚的这笔钱是否值得承担相应风险。真正的风控不是不承担风险,而是科学地识别、评估、承担和管理风险,这就需要制定出一套覆盖全流程、全员参与的供应链业务风控操作细则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总之,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不仅给国资国企带来法律风险,更可能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国资国企应当尽早建立覆盖全流程、全员参与的供应链业务风控操作细则规范,将风险管理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的每个环节。

所以,为帮助各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以最快速、最省钱、最省力的方式升级风控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全流程中做好风险控制,我们联合2位拥有20多年供应链风控实务经验的专家老炮,组织开展《供应链业务全员全流程风控操作细则实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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