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哪些类型可以被保留?
2023年10月,《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正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央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要求各央企严格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坚决清理退出各种类型的虚假贸易。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贸易业务的追责问责力度。
国务院国资委“74号文”明确提出的“十不准”,具体如下:
一是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禁止“两头在外”赚取价差的贸易业务;
二是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并明确了特定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三是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特别强调要根除为获取外部融资、实现资金套利等目的的贸易业务;
四是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明确了融资贸易存在的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表现形式;
五是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并明确了空转、走单等贸易的典型特征;
六是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明确了循环贸易的表现形式;
七是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特别强调不准开展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不齐备的贸易业务;
八是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明确了仓单的金融产品属性和标准仓单与非标仓单的范围界定;
九是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十是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如何定性“主业”?
“74号”文对于中央企业第一条明确强调了“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所谓主责,是指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核心功能和重大责任;所谓主业,是指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国企主责主业与其核心功能乃至服务国家战略能力都息息相关。此前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将主责主业管理作为改革深化提升的重要工作,即国资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完善企业内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责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增强核心功能与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同时,新组建的国有企业,也要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2023年是国企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年。2023年6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也称为“新三年计划”(此文件为涉密文件,目前只下发到省国资及央企一级集团层面,尚未向社会公开)。
结合国资委官方的部分解读来看,新一轮国企改革要求国有企业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把握“增强核心功能”改革举措的主责主业、使命责任等。
国有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把握“增强核心功能”改革举措,重点要找准定位、发挥优势、担当作为。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如下重要的作用:
“1. 国民经济命脉和关键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在能源、交通、通信等关键领域占有主导地位。这些企业能够保证国家的基本运作和安全,为国家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支持。
2. 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保障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国有企业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国有企业加大投资,稳定经济增长。
3. 经营自然垄断属性业务,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着自然垄断的行业,例如电力、水务等,这有助于确保这些基础服务的稳定供应。
4. 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投入,为公众提供了基础设施和服务,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5. 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缩小社会收入差距,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
6. 集中攻克关键性的核心技术领域。国有企业在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拥有重要优势,能够集中资源攻克一些关键性技术难题,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7. 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投入和研发,有助于引领国家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
2023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目的是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实业更好发展。国资央企要坚守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提升服务主业实业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1月24,在国新办举行的“聚焦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实现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庄树新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将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共链行动”走深走实,从整体上提升我国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将进一步强化供需对接。把共链行动作为推动产业融通发展的重要抓手,开展更多高质量的专题活动,发布更多供需清单,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共链行动;将进一步创新共链形式。在部分规模大、覆盖广的产业,组织多家企业联合举办高水平共链行动,在部分产业基础较好的区域,加强以产业集群共建为主题的共链合作。将进一步打造合作成果。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产业赋能、产融结合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形成一批效果好、能够复制推广的合作模式,打造一批质量高、带动作用强的示范项目,更好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万联网高级分析师许书川认为:将74号文与上述国企改革的文件综合起来看,虽然“74号”文明确强调了“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但“不得背离主业做贸易”不等同于“不准以融促产、不准上中下游大中小融通发展”。对国企供应链公司而言,以融促产和供应链服务本身应当被鼓励作为主业。国资委明令禁止的只是虚假贸易,不是供应链服务。只要国企供应链公司不是以服务的名义做虚假贸易就行。但现在很多国企供应链公司做的不是供应链服务,是贸易。并且做贸易还不是做真正的贸易,只是做垫资或者虚假贸易。
对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影响
“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这一规定,对于国企供应链公司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里尝试做一个理论分析,抛砖引玉,如有不当,特别欢迎业界朋友在评论区给予大家正确指引:
(1)如果本身集团是做物流、金控、园区管理等服务业的,去做贸易应该是背离主业(董事会允许的除外),但是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算不算背离主业?供应链服务不等于贸易,国家统计局定性的供应链管理服务行业是服务业,跟法律服务、咨询、广告一个大类,不同于批发零售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是不全额计收的。如果要全额计收就是贸易,就必须规范地做贸易(核心是自己要承担贸易风险和应有的责任),所以开展贸易背离主业,不等同于开展供应链业务背离主业。进一步来说,什么样的国企可以以供应链管理服务作为主业?这个不是“十不准”回答的问题,大家也不应该把贸易与供应链业务等同起来。
(2)本身集团是以生产建设为主的,如果原始采购端贸易和最终销售端贸易两头中都跟集团的主业无关(即上游某个环节的供应商或者下游某个环节的购买方都不是集团体系内的公司),应该算背离主业?!如果这家供应链公司做的不是贸易,做的是供应链服务,不属于“十不准”的讨论范围,但是“风险管控”依然是首要,哪怕做的不是贸易。
(3)如果两头有一头是跟工厂做贸易,但是两头都跟集团主业无关,能做吗?如果主业是贸易,那跟谁贸易都行,规范(全额计收、承担责任和风险、不单纯为做大规模)就行。如果主业是生产建设,只要是围绕生产建设主业的,跟谁贸易都行,相反如果跟自己主业不相关,那跟工厂贸易也不行。如果主业是物流、金融、园区等服务业,做贸易本身就背离,跟工厂贸易也不行。总而言之,只要不背离主业,跟谁贸易都行,只要背离主业,跟谁贸易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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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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