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新规

万联网 , 毛强华 , 2025-05-01 , 浏览:98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安全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研究员 毛强华

2025年4月3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下文简称票交所)发布《关于试点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票交所发【2025】40号)(下文简称《通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供应链票据(下文简称供票)有限追索服务,是继2024年下半年票交所与交易商协会联合推出供票资产证券化ABN/ABCPR业务后,对供票市场发展的又一重大利好。该创新服务拉齐了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凭证)无追索业务的标准,避免了票据连续追索特性带来的风险传导等问题,极大地推动了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推广和应用。

一、为什么说现在推出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正当其时?

《票据法》首发于1995年,最近一次修改是2004年,至今也有20多年了。票据从纸质到电子化与线上化;从分散于银行到统一于国家票据基础设施-票交所;从普通票据到嵌入产业链场景的供应链票据;从票据不能拆分到可以“找零支付”;从ECDS电票系统到新一代票据系统,这20多年,票据市场可谓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票据能借鉴凭证无追索的优点,在《票据法》现行框架下,明确票据信用主体、降低或有债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探索试点更为高效、灵活的票据追索机制。因供应链生态下的各类企业更加重视交易关系真实、还款主体明确和偿还资金确定,所以当前选择供应链票据进行试点正好匹配,对已直连票交所的38家供应链票据服务平台是一个重大利好。

二、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

票交所明确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由市场参与者秉承“自愿参与、自主选择、自负其责”的原则,开展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具体操作内容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签署《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及其附件《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自愿达成一致,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仅保留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的追索权。

换句大白话说,就是“冤有头、债有主”,签了这个协议,你承兑出票,到供应链上持票人手上,你如不兑付,中间这张票的过户企业都不能被追,持票人只能找你或者为你提供担保的人;你如过户了一张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下文简称“打标票”),承兑人如不兑付,后面的持票人也不能找你要钱。

这期间,具有完整追索权的票据业务你可照做不误。书面说法就是:参与有限追索服务的票据当事人仍可签发、取得、转让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打标票”除保证、追索外,办理背书、质押、贴现、交易、再贴现、提示付款、信息披露等业务时均遵循现有业务规则。

(二)银行如参与“打标票”业务,在票据转贴现环节,持票人除应遵守《票据交易主协议》关于“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约定外,还应遵守“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约定,放弃对出票人、贴现人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说句大白话就是承兑人如耍赖,你只能追他和他的保证人,不能去追贴现银行,这对贴现行而言理论上可降低其风险资产占用,是一个大利好。

参与有限追索业务的供应链票据服务平台(下文简称供票服务平台)要做好相关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和风险防控,对企业身份、业务意愿、签署行为和《承诺书》、《授权书》和《退出通知》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引导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切实加强对票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防控,做好对票据当事人的信息提示。因为这是一项创新业务,有一个相当长的市场教育过程,所以经常培训与不断提示工作要到位。

票交所会对有限追索业务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和金融机构可采取暂停提供有限追索服务等措施。

(三)票据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接受有限追索服务时,有意向参与签署并提交《承诺书》和《授权书》的,有两种情况:1、企业以电子化方式签署并通过所在供票据服务平台提交;2、金融机构以纸质方式签署并线下向票交所提交。主要原因估计是银行系统功能开发还有一个过程,以后就都会线上办理。

票交所将签署并提交《承诺书》的票据当事人纳入白名单,仅白名单内的票据当事人可接受有限追索服务。当票据当事人不想享受这项服务时,可自主自愿选择退出此项服务。在签署并提交《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退出通知》)后,票交所将相关票据当事人移出白名单。

移出白名单的票据当事人,无法新增办理“打标票”的签发、背书、质押、贴现、交易、再贴现等业务,但可以办理该类存量票据的提示付款、追索,以及质押解除、质押式回购赎回。

三、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的主要服务主要应用场景是什么?

(一)构建产业链协同生态,增强供应链管理的黏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局面新变化的不断涌现,各级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的场景建设越来越重视,供票服务平台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多方高度的关注。

票据实现“找零支付”后,供票的支付功能应用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但很多中间环节的企业因对过户票据被追的“无厘头”风险的担心,而不愿意用票。票交所新一代票据系统支持个体工商户用票已不存在问题,供票本可以成为其非常好的支付工具,但就因过户被追的“莫名”风险而难以推广。央国企业近年来为加强财务管理,司库系统建设如火如荼,如供应链上的控股参股公司和链属企业都到供票服务平台来使用供票,则司库里就能沉淀大量真实的交易数据,可能成为企业的宝贵数字资产,但因过户被追索的“或有”风险导致不少企业愿意用票。现在有了供票有限追索服务,以上这些场景中企业担心的风险问题就都能迎刃而解,企业使用供票的积极性才会越来越高。

(二)供票资产证券化全流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场景应用。2024年下半年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联合推出供票资产证券化ABN/ABCP,12月31日山东高速通汇资本平台成功发行一单。根据规定,用于发行的票据资产是贴现前供票,当前影响资产归集的两个原因都有可能通过供票有限追索服务解决:1、贴现前供票资产不足的问题,通过此项服务可能增加;2、“打标票”因过户风险消失,更容易在银行间市场找到资金和拿到更低的资金价格。

(三)供票有限追索服务广泛使用好,"供票+担保"产融结合新模式下的供票会大受欢迎。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鲁担惠企通”平台已获批直连票交所,目前正在设计有关产品,如在供票票面上加保、为发行ABN/ABCP的供票资产提供担保,这些新产品与供票有限追索服务相结合,则可能发挥出巨大的威力。目前,此种模式已得到一些省市担保公司的关注和研究,有些担保公司也已在设计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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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各参与者:

为满足市场参与者防范追索或有债务风险的需求,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将根据市场参与者“自愿参与、自主选择、自负其责”的原则,试点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有限追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

长期以来,票据追索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票据流通、加强票据安全、保护持票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票据市场进入电子化、线上化的新发展阶段,市场参与者对明确票据信用主体、降低或有债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率的需求逐渐增加。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等制度实施以来,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不断健全,票据承兑人作为法定付款义务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持续提升。同时,供应链票据作为国家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有助于实现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信息整合能力进一步增强。供应链生态下的各类企业更加重视交易关系真实、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确定。结合票据市场的新特点新变化,为进一步满足市场参与者需求,增强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票交所积极探索更为高效、灵活的追索机制安排。

二、服务内容

票交所拟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有限追索服务。从票据签发环节开始,即由市场参与者秉承“自愿参与、自主选择、自负其责”的原则,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约定,票交所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授权提供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服务。

(一)有限追索服务是票交所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的一项增量服务,票据当事人可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自愿达成一致,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仅保留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的追索权。

(二)参与有限追索服务的票据当事人仍可签发、取得、转让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

(三)在票据签发时,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以区别于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

(四)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一经签发,后续取得、转让该类票据的当事人均应履行承诺,放弃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

(五)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签发后,除保证、追索外,办理背书、质押、贴现、交易、再贴现、提示付款、信息披露等业务时遵循现有业务规则。

(六)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贴现后开展交易时,持票人除应遵守《票据交易主协议》关于“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约定外,还应遵守“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约定,放弃对出票人、贴现人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三、参与方式

(一)票据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接受有限追索服务。有意向参与的,应签署并提交《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1)。其中,企业以电子化方式签署并通过所在供应链平台提交,金融机构以纸质方式签署并线下向票交所提交。

(二)票交所将签署并提交《承诺书》的票据当事人纳入白名单,仅白名单内的票据当事人可接受有限追索服务。

(三)票据当事人可自主自愿选择退出有限追索服务。在签署并提交《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退出通知》,附件2)后,票交所将相关票据当事人移出白名单。

(四)移出白名单的票据当事人,无法新增办理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事项票据的签发、背书、质押、贴现、交易、再贴现等业务,但可以办理该类存量票据的提示付款、追索,以及质押解除、质押式回购赎回。

(五)请参与有限追索业务的供应链平台做好相关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和风险防控,对企业身份、业务意愿、签署行为和《承诺书》《退出通知》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引导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切实加强对票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防控,做好对票据当事人的信息提示。

票交所对有限追索业务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供应链平台、企业、金融机构可采取暂停提供有限追索服务等措施。

如市场参与者对《承诺书》《退出通知》等法律文件存在任何疑问,可联系票交所获取说明和解释。

特此通知。

联系人:许文涛 021-23139610

王馨苒 021-23139978

联系邮箱:gylpj@shcpe.com.cn

附件:

1.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

2.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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